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秦执字第0054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宝泉路三号丽彩广场C座商住楼1栋2单元20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5509-9。
法定代表人宁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区留印工业园。
被执行人李伟,男,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岐蔡路东堡子村南社头三组084付*号。身份证号码**********0020912。
陕西瑞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66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1004618.90元。案件受理费13842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42元,由被告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李伟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李伟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及诉讼费和保全费,并承担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李伟均未履行义务。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1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李伟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10420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志文
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秦执字第0054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宝泉路三号丽彩广场C座商住楼1栋2单元20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5509-9。
法定代表人宁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区留印工业园。
被执行人李伟,男,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岐蔡路东堡子村南社头三组084付*号。身份证号码**********0020912。
陕西瑞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66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1004618.90元。案件受理费13842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42元,由被告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李伟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李伟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及诉讼费和保全费,并承担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李伟均未履行义务。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1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西岐食品有限公司、李伟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10420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