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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一、认定事实不清1、颠倒协议与合同签订时间原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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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
一、认定事实不清
1、颠倒协议与合同签订时间原审的原、被告是先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后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但却认定为“双方履行合同后附补充协议”。如此颠倒时间的认定是认定事实不清。
2、变预付承包金为“定金”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对《补充协议》上的“预付承包金”变更认定为“定金”,并判决不退。违反了《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的“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规定。
3、改变“预付承包金”为车辆购置款,篡改7.7万元收款收据上的“预付承包金”用途,前边加上“车辆”二字篡改款项用途说:“该款实际上是用于购置原告承包的营运车辆的费用”,这一认定又违反了承包合同第一要件发包物必须是发包人所有。将“预付承包 认定为购车款不仅认定事实不清,并违反了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被告承担车辆购置及设备设施费用。”之约定。
4、认定承包费为“两笔”到期不退违反合同约定。原审对协议中的7.70万元和合同中的28.80万元认定为“两笔承包费,经营到期不予退还。”合计为36.50万元,又违反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总承包费28.80万元。
5、原审对协议效力和预付承包金应否退回的解释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将原、被告对协议的效力和预付承包金应否退回发生的两种解释,按照提供格式条款被告一方的解释认定协议有效,预付承包金到期不退,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定。
二、援引法律不当原审判决援引的法律是《合同法》第183条和《民法通则》第64条,这183条是违约责任规定条款,可是整篇判决并未指出和认定原告违反协议和合同中哪一条约定。《民法通则》第64条是当事人举证责任条款,可是原审对原告举出的四份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是否采信并无表述,只以“因当事人对证据均无异议,”一笔带过,反而支持了并无证据可举的被告,认为预付承包金不退的答辩意见。这是原审判决援引法律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援引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是原审法院通过判决对原告实行了司法侵害。故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如上诉请求之项。此 致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4-26 14: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