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种法举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种法举院长: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自诉案件是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恳请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种法举院长关注此案,启动重新再审程序。
2014年9月,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局将种法印、种道保、种野、种道收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移交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推迟开庭。
2015年4月3日,该案审判期限的最后一天,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范腾腾法官通知刑事自诉人李帅到法院,范腾腾法官、案外人种文莉联合欺骗刑事自诉人签订《赔偿协议》,刑事自诉人不愿撤诉,范腾腾法官联合律师谢志鸿不让刑事自诉人离开,刑事自诉人被欺骗、被强迫签订具有重大陷阱的《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中同意抚养权变更,而范腾腾法官故意不让种文莉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赔偿协议》是范腾腾法官与种文莉联合设置的陷阱,联合欺骗刑事自诉人撤诉。
2015年6月,种文莉起诉刑事自诉人"归还孩子",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法庭开庭审理,范腾腾法官亲笔书写《办案说明》,证明种文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同意抚养权变更,《办案说明》第5行内容为“案外人种文莉曾同意抚养权变更” ,期间种法举院长、王加利副院长、青少年庭庭长付晓燕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如何判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第1849号民事案件将范腾腾法官《办案说明》列为重要证据并采纳。
综上所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自诉案件有重大错误:
一、程序错误。范腾腾法官欺骗强迫刑事自诉人签订《赔偿协议》和《撤诉申请》,又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中写"自愿撤诉",与事实不一致。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第二页第7行"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第8行"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错误,与事实完全相反。
二、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裁定书上“双方和解”错误。此案件是由范腾腾法官调解,非和解,范腾腾法官用带有重大陷阱的《赔偿协议》作为圈套欺骗刑事自诉人撤诉。
三、范腾腾法官将刑事自诉案件当成商品买卖犯罪,属于犯罪行为。
四、《赔偿协议》被法院内部人员从刑事卷宗中抽走,法院内部人员作案。原来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卷宗中有《赔偿协议》,又被抽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的时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恳请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种法举院长,以及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位成员关注此案,恳请社会各界关注此案,恳请中央巡视组、山东省委巡视组关注此案,恳请国家纪委、国家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关注此案,将此刑事冤假错案启动再审程,平冤案!
枣庄群众
尊敬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种法举院长: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自诉案件是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恳请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种法举院长关注此案,启动重新再审程序。
2014年9月,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局将种法印、种道保、种野、种道收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移交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推迟开庭。
2015年4月3日,该案审判期限的最后一天,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范腾腾法官通知刑事自诉人李帅到法院,范腾腾法官、案外人种文莉联合欺骗刑事自诉人签订《赔偿协议》,刑事自诉人不愿撤诉,范腾腾法官联合律师谢志鸿不让刑事自诉人离开,刑事自诉人被欺骗、被强迫签订具有重大陷阱的《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中同意抚养权变更,而范腾腾法官故意不让种文莉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赔偿协议》是范腾腾法官与种文莉联合设置的陷阱,联合欺骗刑事自诉人撤诉。
2015年6月,种文莉起诉刑事自诉人"归还孩子",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法庭开庭审理,范腾腾法官亲笔书写《办案说明》,证明种文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同意抚养权变更,《办案说明》第5行内容为“案外人种文莉曾同意抚养权变更” ,期间种法举院长、王加利副院长、青少年庭庭长付晓燕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如何判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第1849号民事案件将范腾腾法官《办案说明》列为重要证据并采纳。
综上所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自诉案件有重大错误:
一、程序错误。范腾腾法官欺骗强迫刑事自诉人签订《赔偿协议》和《撤诉申请》,又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中写"自愿撤诉",与事实不一致。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第二页第7行"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第8行"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错误,与事实完全相反。
二、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裁定书上“双方和解”错误。此案件是由范腾腾法官调解,非和解,范腾腾法官用带有重大陷阱的《赔偿协议》作为圈套欺骗刑事自诉人撤诉。
三、范腾腾法官将刑事自诉案件当成商品买卖犯罪,属于犯罪行为。
四、《赔偿协议》被法院内部人员从刑事卷宗中抽走,法院内部人员作案。原来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卷宗中有《赔偿协议》,又被抽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的时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恳请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种法举院长,以及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位成员关注此案,恳请社会各界关注此案,恳请中央巡视组、山东省委巡视组关注此案,恳请国家纪委、国家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关注此案,将此刑事冤假错案启动再审程,平冤案!
枣庄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