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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周口东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校车公司化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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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周口东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校车公司化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很是不解?招标公告是这样要求的!
二、投标人资格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2 、企业注册地及主要业务范围在周口市辖区;
2.3、注册成立时间不低于10年;
2.4、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须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对以上要求我有些质疑,希望能求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2.1 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该条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2条又要求“企业注册地及主要业务范围在周口市辖区;”。
我不太明白这是和“特朗普”学的“贸易保护”还是为某些人服务?
2.3 要求“注册时间不低于10年”。
请问!“我们国家有10年以上的专业校车公司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条例GB24407-2012是2014年才发布的。
是不是有意要限制“专业校车公司”经营校车服务业务。为什么呢?难道真要让体育老师教数学吗?
2.4 特别要求“必须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
2014年2月21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对校车公司无需“道路运输许可”已有明确答复!。是有意“糊涂”,还是被“某些人”蒙蔽”?。
从周口市东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一则招标公告让人不能不思考政府有些部门是不是还在搞“利益交换”和“利益输送”。这是不是“腐败”?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9-05-17 21:01回复
    希望大家关注!!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9-05-1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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