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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立木为信,日本人的不同认识,对我们全面理解经典有何意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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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立木为信,日本人的不同认识,对我们全面理解经典有何意义
文|忧天的杞人
商鞅立木为信
商鞅立木为信,因其内含法刑万能主义,余颇有兴趣。
商鞅在秦为相之时,亲政第一事,便是立三丈之木于市之南门,募民有能徙到北门者,予十金。然民不解其意,怪之,莫敢徙。复下令,能徙者予五十金。是时有好奇之人,姑且试之,徙木至北门。商鞅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世人皆惊,深感商君之法信赏必罚,可从不可违。故十年之内,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新法顺利推行,始开秦国富强之路。
商鞅以徙木之令,使民心归依其法刑主义,其机智固然令人叹服,可如此以儿戏弄法令,不足吾人取也,余不以为可依此真取信天下。
法之威力,其根基乃社会价值,“信赏必罚”这般,不过乃令人信服其威力之方法而已。如徙木至北门之令,乃民不知何故之命令,即无社会价值之法律,下此令,设此法,以信赏必罚期其施行之态度,诚为刑名法术之根本误谬,不仅自身陷入困境,慨叹“造法之弊”,且此法律万能主义反成为永久阻碍东洋法律思想发达之起因,实乃可叹可鉴之事。
——节选自穗积陈重《法窗夜话》
“商鞅以徙木之令,使民心归依其法刑主义,其机智固然令人叹服,可如此以儿戏弄法令,不足吾人取也,余不以为可依此真取信天下。”
取信天下的最好方式只一个字——信。立木为信的典故,传为佳话,万世流芳。信值万两黄金。然,对于这样一个教育意义极厚重的故事,让日本的法学大家有了不同的认识。中日文化的差异并不明显的情况下,能出现如此不同认识,确实令人吃惊。但回头一想,其言之确有道理。
文化自信的内涵,是能容忍对一件事情的多角度解读,纵然有些说法不为人所理解,但有一定的道理,也应该尊重。排除异己的理论或者行为,都是不文明的表现,也是不自信的表现。在文化自信的前提之下,我们更应该吸取不同见解之间的大同和小异,只为文化和认识水平的更好发展,使其能服务更广大的人民,为人民谋永久的福祉。
以儿戏弄法令不足取
立木为信是商鞅变法的前奏曲。其用意旨在告示天下,新政推行一定是一诺千金,令行禁止,可从不可违。这种取信于民的方式,使得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顺利施行,实现了大秦帝国富国强兵的大业基础。值得称赞。而穗积陈重则认为,此只是“以儿戏弄法令,不足吾人取也,余不以为可依此真取信天下。”“法之威力,其根基乃社会价值,“信赏必罚”这般,不过乃令人信服其威力之方法而已。”
这种行为,确实有些儿戏的成分,只是我们不这样去分析。原因很简单,因为正统的理解不是这样的。千百年来。这是我们法制文化史上的一件可圈可点的典范性的事例。从反面思考这个问题的人没有。而我们同样缺少从不同方向上思考这个问题的人。商鞅的悲剧人生,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的客观性。
法律万能主义不可取
为什么穗积陈重会有这样的认识呢?穗积陈重认为“如徙木至北门之令,乃民不知何故之命令,即无社会价值之法律,下此令,设此法,以信赏必罚期其施行之态度,诚为刑名法术之根本误谬,不仅自身陷入困境,慨叹“造法之弊”,且此法律万能主义反成为永久阻碍东洋法律思想发达之起因,实乃可叹可鉴之事。”
法律是不是万能的?这是一个问题。但答案是很明确的。没有法律肯定是不能的,但有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所以,我们应该清楚地知道,任何法律其本身是不完备的,想用不完备的东西实现完备的事,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
在法律认识中,存在两大不适当的主义论,即法律虚无主义论和法律万能主义论。我们认为法律虚无主义论和法律万能主义论都有问题。法律虚无主义论的观点已经为世人所弃。很简单的原因,是没有法律肯定是不行的已经成为所有人的共识。而法律万能论的观点,其实并没有完全消除。这是因为,很多人机械地认为,只要有法律,以及法律完善和健全之后,社会的一切问题就都完全解决了。这是该法律万能论,该观点的危害性极大,因为有些问题根本就无法用法律去解决,需要其他一些社会规范来规制。比如,恋爱和下雨,怎么用法律去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社会规范的广泛性决定了,规范并非法律一家。法律可以一家独大,但不能忽视小家的存在及其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
法律价值的核心是为民服务
移木立信,是一种好的执行方式,为什么穗积陈重会认为是儿戏呢?移木者虽然得到了奖金,但不知道这一行为背后到底蕴含着什么意义。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让别人在不明确行为意义的情况下去干了一件事,而这件事本身却无任何实际价值,于社会发展本身丝毫无促进作用。那么,可以说,这是一个无意义的行为,于法制建设并无实质的帮助价值。
从法令本身而言,立木的行为和移木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实际的意义可言,这是客观事实。只是我们人为地给这一行为附加了一些行为本身之外的其他东西,这样的结果,导致我们认识被长期误导之后,长时间不能自省。陷于错误的认识中不能自知。
有道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局外人能很明显地发现的问题,当局者不太容易发现,尤其是受惯性思维长期影响的情况下,就更难发现问题的存在。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规制人的行为和服务社会广大人民群众。从立木为信的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不了如何规制人们的行为措施,也发现不了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的举措迹象,当然这与当时的统治和时代背景有关系。
家天下之时,御用人物考虑最多的,是怎么样更有效地服务于帝王将相,而不是广大的贫苦老百姓。基于这个层面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在偏离社会基本价值,即为民服务的基本价值引导下的行为,其本质脱离不了功利和短视的禁锢。
行为方法和行为内容应相互依存
优美的方式并不能取代内容的空洞和无底线。这就是穗积陈重认为”不仅自身陷入困境,慨叹“造法之弊”,且此法律万能主义反成为永久阻碍东洋法律思想发达之起因,实乃可叹可鉴之事“的理由和根据。
一个立法者,最后惨死在自己一手编织的严苛的法网之中,损人不利已,这无疑是讽刺的。但更积极的一面在于,很清醒地为世人提供一个思考,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向。那就是,覆巢之下无完卵。在法律只是打压对手,而不是为社会普通大众服务的公器之时,人人自危就是普遍现象,身死人手也之不过是举手投足之事。
对生命的尊重应为永恒主题
生命是不可逆的,对每一个人来讲,都是绝无仅有的。所以除了尊重,更要有严格可靠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否则无法实现尊重和保障的基本要求。
当下,随着认识水平的不断提升,尊重生命和保障权利的观念已经不断地深入人心。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尽最大的努力,将社会价值的共识,凝聚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发动力和保障力,更好地为人类的共同发展服务。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9-07-27 17:01回复
    泱泱中华文华,一小倭口能知什么?


    2楼2019-07-2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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