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用私刻公章,冒充乙签字的欺骗手段以乙要买钻石项链为由骗的乙账号里的100W。乙不知情。
事后甲用20W买了条钻石项链作价100W送与乙。
二、甲用私刻公章,冒充乙签字的欺骗手段以乙要买钻石项链为由骗的乙账号里的100W。乙不知情。
事后甲用90W买了条钻石项链作价100W送与乙。
行为一与行为二有什么不同?
我的看法。不管是行为一还是行为二甲得犯罪事实都非常清楚,重点应该是对其欺骗手段进行深究。至于事后花多少钱买钻石项链只对后期量刑有一定参考无法改变甲犯罪的性质。如果把重点放在甲到底是花了20W还是90W都属于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