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安置人口确认
1.安置人口界定截止时点为2019年8月12日。
2.安置人口认定:属本次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安置或实物安置,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保障性住房。
1.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合法认定的被拆迁正房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的2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2.被拆迁户选择购房券安置的,依据确定的安置人口,人均按照45㎡的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扣除土地出让金165元/㎡、土地征转费用150元/㎡和相应的结构差价等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若被拆迁房屋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5㎡的,按人均45㎡安置,超出部分面积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5㎡的,经被拆迁户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购到45㎡,增购面积按框架结构补偿基准价(1240元/㎡)结算。被拆迁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拆迁户自主选择。
3.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房安置。人均基本安置建筑面积35㎡,优惠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价格按照《2019年度舒城县城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安置房产权调换有关价格及公摊面积结算标准》(舒征管〔2019〕1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