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便是博康艾馨总结了一些关于老年会员的一些事情
老年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属于服务合同的类型。因为实质上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第三人提供养老服务这种无形劳动的合同。就服务合同而言,国内学术界对于服务合同的研究多集中于一个个单独的服务类型,至于为什么强调物与服务的区别,各类型服务合同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现实中发生的各类型服务合同与传统民法上的典型合同之间的关系,关于服务合同一般条款的可能性等问题,并没有体系性、整体性的思考。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由于养老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其特殊性引起的服务质量的判断存在很大的苦难,再加上服务的无形性,服务效果也因为服务受领人自身的健康、适应能力、配合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关于养老服务合同我们需要全面的进行把握和掌控。
博康艾馨从网上查了一些名人,他们则认为,“所谓入住合同,应被认为是以设定使用权及提及服务或者照料(即所谓的供给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无名合同,所谓使用权的设定,乃是养老院特定部分的居住保障以及与此相伴的公用设施的利用保障。在使用权方面,该权利可以说是类似于租赁权的权利。在养老院提供服务或者照料方面而言,则可以称其为委托、承揽的混合合同。也就是说养老院存在善管注意义务、报告义务,这一点上,存在委托的构成要素,但其费用等并不一定要求算清,与实际的费用相比,无论是多付还是少付,都不要求退补,在这一点上看起来又具有承揽的构成要素。但是,最好是尽可能地排除承揽型构成要素”。
主张有偿养老院入住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但就居住设施的利用,虽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类似,但与房屋租赁不同,终身使用权因入住者的死亡而消灭;另外,就服务而言,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权利或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相类似。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主要是提供护理、健康检查、生活照料等特殊的服务合同,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了具有劳务性质的服务,老年人享受的是支付一定的价金之后企业提供的以供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特殊照料服务。
老年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属于服务合同的类型。因为实质上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第三人提供养老服务这种无形劳动的合同。就服务合同而言,国内学术界对于服务合同的研究多集中于一个个单独的服务类型,至于为什么强调物与服务的区别,各类型服务合同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现实中发生的各类型服务合同与传统民法上的典型合同之间的关系,关于服务合同一般条款的可能性等问题,并没有体系性、整体性的思考。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由于养老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其特殊性引起的服务质量的判断存在很大的苦难,再加上服务的无形性,服务效果也因为服务受领人自身的健康、适应能力、配合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关于养老服务合同我们需要全面的进行把握和掌控。
博康艾馨从网上查了一些名人,他们则认为,“所谓入住合同,应被认为是以设定使用权及提及服务或者照料(即所谓的供给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无名合同,所谓使用权的设定,乃是养老院特定部分的居住保障以及与此相伴的公用设施的利用保障。在使用权方面,该权利可以说是类似于租赁权的权利。在养老院提供服务或者照料方面而言,则可以称其为委托、承揽的混合合同。也就是说养老院存在善管注意义务、报告义务,这一点上,存在委托的构成要素,但其费用等并不一定要求算清,与实际的费用相比,无论是多付还是少付,都不要求退补,在这一点上看起来又具有承揽的构成要素。但是,最好是尽可能地排除承揽型构成要素”。
主张有偿养老院入住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但就居住设施的利用,虽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类似,但与房屋租赁不同,终身使用权因入住者的死亡而消灭;另外,就服务而言,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权利或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相类似。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主要是提供护理、健康检查、生活照料等特殊的服务合同,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了具有劳务性质的服务,老年人享受的是支付一定的价金之后企业提供的以供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特殊照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