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1.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3.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1.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3.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