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尊敬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纪检部门领导您好:
举报人,李增波,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在水一方,电话:15612826378.
被举报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北沼法庭王春雷。
举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6691号,6692号民事调解书,以误导,胁迫,欺骗形式结案。偏袒被告,调解笔录与事实不符,办案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北沼法庭王春雷。
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是代表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不能有一丝一毫的误导和欺骗。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庭2017年12月25日调解,2018年1月26日定于开庭,再次调解,在原告不愿意调解的时候,法官以金鸿投资公司无法送达为由,继续误导,威吓,欺骗原告。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庭没有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官说:“都不容易,本金也给了不少了,要是没利息的话,还差十几万的本金”。事实是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他们是想把我孩子李晓冬和郑喜荣借出的钱,以前给了点利息,并且已经结案完毕的案件,加在一起都算成本金给原告计算。并且要求原告解封已经保全查封的土地。去贷款还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应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法庭审理了被告很多案件,被告到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中案件编码:(2017)冀1102执98号。被告2017年2月13日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北沼法庭2017年12月25日调解,2018年1月25日定于开庭,因为原告没律师,不懂调解与判决的最后结果,继续误导欺骗原告,少要钱,到时能给。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原告也说明,钱在被告手里,就要利息,在原告没有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签字。被告到时分文不给,任何人都会要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不能调解。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事实与经过:
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受法律保护,到期不还,原告诉讼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支付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诉求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北沼法庭两次调解,原告后来得知,北沼法庭审理了被告常欣海,常欣健,枣强县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很多案子,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2月13日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2017年12月25日北沼法庭调解,2018年1月17日送达传票,定于2018年1月26日开庭审理。2018年1月26日再次调解,法官说,都不容易,本金也给了不少了,要是没有利息的话,还差十几万的本金。(他们是想:把我孩子李晓冬和郑喜荣借出的钱,以前给了点利息,并且已经结案完毕的案件,加在一起都算成本金给原告计算。),事实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我放在银行也是有利息的。此时本息合计61万元,原告做了很大让步,只要了55万元,要求被告马上还清借款。被告以现在没钱为由,推迟还款时间,原告并且说,钱在被告手里就要利息,今天给,明天给,就这些钱了。被告一分钱不拿,并要求原告解开已经查封的土地,在原告不愿意调解,拒绝调解的时候,法官以,金鸿投资公司无法送达等,原告你就再交6千多元的诉讼费和三个公告费,故意刁难。当时金鸿投资公司的法人常欣健,就在现场。法官和被告找来的帮凶继续误导,威胁,欺骗原告,法官并说,看看他明白吗?在讨论诉讼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原告说,法院判由谁承担就由谁承担。原告妻子询问法官,诉讼费是不是应该由被告承担?法官的答复是,没什么应该不应该,要是判,是由被告承担,调解原告承担的有的是。我们一年审理的这种案子多了,不是大多数能把钱要回来,是大多数要不回来。很多案子执行在哪里挂着,挂着起呗,这个案子僵持下去对你没好处,就是判,也需要半年,甚至8个月也完不了。原告从三个月,6个月,最后8个月,让被告还清借款,被告承诺9个月还清,原告说,9个月就不能按55万元了,就要61万元了,法官以,三个月一给,三个月他给你一回了,六个月他给你一回了,最后一笔20万,一个月不是才4000块钱的利息吗,你不能按总数算,因为他前面已经给你了,能差多少利息啊。签签签。法官并要求原告撤掉对金鸿投资公司的起诉,原告被迫签字,法官劝原告少要了这6万,原告前后损十几万元,在原告没有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们合伙欺骗签字,调解书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明到期不还款的逾期利息,法官王春雷偏袒被告,以误导,威吓,欺骗手段,给原告造成一辈子没利息的严重损失和沉痛的精神伤害,以丧失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欺骗结案,被告到期分文不还,原告合法权益被剥夺。
(被骗调解时,原告少要6了万元,被告推迟9个月还款没利息,原告前后损失十几万元,被告到期不还,一辈子没有利息),这就是原告李增波借钱交上诉讼费,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北沼法庭王春雷这里打官司的结果。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否允许被告欺骗?到期分文不还。是否允许佩戴天平秤法徽人民法院的法官误导欺骗?调解笔录是记载事实的真实经过,是否允许法官歪曲事实,任意编造和篡改?偏袒被告,正因为原告没有律师一无所知,劝原告少要了钱,被告到期不还,一辈子没有利息。制造冤案,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和沉痛的精神伤害,诉求法院纪检部门查清事实予以公正处理。
此致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举报人:李增波
尊敬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纪检部门领导您好:
举报人,李增波,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在水一方,电话:15612826378.
被举报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北沼法庭王春雷。
举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6691号,6692号民事调解书,以误导,胁迫,欺骗形式结案。偏袒被告,调解笔录与事实不符,办案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北沼法庭王春雷。
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是代表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不能有一丝一毫的误导和欺骗。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庭2017年12月25日调解,2018年1月26日定于开庭,再次调解,在原告不愿意调解的时候,法官以金鸿投资公司无法送达为由,继续误导,威吓,欺骗原告。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庭没有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官说:“都不容易,本金也给了不少了,要是没利息的话,还差十几万的本金”。事实是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他们是想把我孩子李晓冬和郑喜荣借出的钱,以前给了点利息,并且已经结案完毕的案件,加在一起都算成本金给原告计算。并且要求原告解封已经保全查封的土地。去贷款还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应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法庭审理了被告很多案件,被告到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中案件编码:(2017)冀1102执98号。被告2017年2月13日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北沼法庭2017年12月25日调解,2018年1月25日定于开庭,因为原告没律师,不懂调解与判决的最后结果,继续误导欺骗原告,少要钱,到时能给。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原告也说明,钱在被告手里,就要利息,在原告没有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签字。被告到时分文不给,任何人都会要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不能调解。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事实与经过:
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受法律保护,到期不还,原告诉讼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支付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诉求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北沼法庭两次调解,原告后来得知,北沼法庭审理了被告常欣海,常欣健,枣强县鹏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很多案子,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2月13日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2017年12月25日北沼法庭调解,2018年1月17日送达传票,定于2018年1月26日开庭审理。2018年1月26日再次调解,法官说,都不容易,本金也给了不少了,要是没有利息的话,还差十几万的本金。(他们是想:把我孩子李晓冬和郑喜荣借出的钱,以前给了点利息,并且已经结案完毕的案件,加在一起都算成本金给原告计算。),事实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我放在银行也是有利息的。此时本息合计61万元,原告做了很大让步,只要了55万元,要求被告马上还清借款。被告以现在没钱为由,推迟还款时间,原告并且说,钱在被告手里就要利息,今天给,明天给,就这些钱了。被告一分钱不拿,并要求原告解开已经查封的土地,在原告不愿意调解,拒绝调解的时候,法官以,金鸿投资公司无法送达等,原告你就再交6千多元的诉讼费和三个公告费,故意刁难。当时金鸿投资公司的法人常欣健,就在现场。法官和被告找来的帮凶继续误导,威胁,欺骗原告,法官并说,看看他明白吗?在讨论诉讼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原告说,法院判由谁承担就由谁承担。原告妻子询问法官,诉讼费是不是应该由被告承担?法官的答复是,没什么应该不应该,要是判,是由被告承担,调解原告承担的有的是。我们一年审理的这种案子多了,不是大多数能把钱要回来,是大多数要不回来。很多案子执行在哪里挂着,挂着起呗,这个案子僵持下去对你没好处,就是判,也需要半年,甚至8个月也完不了。原告从三个月,6个月,最后8个月,让被告还清借款,被告承诺9个月还清,原告说,9个月就不能按55万元了,就要61万元了,法官以,三个月一给,三个月他给你一回了,六个月他给你一回了,最后一笔20万,一个月不是才4000块钱的利息吗,你不能按总数算,因为他前面已经给你了,能差多少利息啊。签签签。法官并要求原告撤掉对金鸿投资公司的起诉,原告被迫签字,法官劝原告少要了这6万,原告前后损十几万元,在原告没有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们合伙欺骗签字,调解书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明到期不还款的逾期利息,法官王春雷偏袒被告,以误导,威吓,欺骗手段,给原告造成一辈子没利息的严重损失和沉痛的精神伤害,以丧失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欺骗结案,被告到期分文不还,原告合法权益被剥夺。
(被骗调解时,原告少要6了万元,被告推迟9个月还款没利息,原告前后损失十几万元,被告到期不还,一辈子没有利息),这就是原告李增波借钱交上诉讼费,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北沼法庭王春雷这里打官司的结果。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否允许被告欺骗?到期分文不还。是否允许佩戴天平秤法徽人民法院的法官误导欺骗?调解笔录是记载事实的真实经过,是否允许法官歪曲事实,任意编造和篡改?偏袒被告,正因为原告没有律师一无所知,劝原告少要了钱,被告到期不还,一辈子没有利息。制造冤案,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和沉痛的精神伤害,诉求法院纪检部门查清事实予以公正处理。
此致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举报人:李增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