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理赔部,置法律于不顾,拒不赔付。
事由:我车(A)追上了因故急刹车而已经停在高速在路超车道上的B车,B又撞到C (BC两车均因急刹车而间距很小),三车均有损伤,同时,我车上乘员臂骨骨折住院。我全责,对BC两车损伤全赔。赔付过程中,C保险公司(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拒绝了我提出的交强险范围内的“无责赔付”请求。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其拒绝的合理性,我求助网络,从中我发现了几篇与他们所述理由类似的所谓“问答”或“解释”文章。也许这就是他们的依据。
但是,文章中一些相关解答(是学界焦点争议没有定论的一种观点)自相矛盾违背科学原理,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纯属谬论(规定同一事故中所有无责车都可视为一个整体)。而保险公司用这样一些荒唐的东西(未定论的观点),替代法律法规条文,掩盖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把谬论当真理,无情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简直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使法律蒙羞。
保险公司也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并且与苍生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就此无责赔付而言,其赔付额较之事故的总体费用来说,实属九牛一毛,但它折射的是法律中人性的光辉,体现的是法律的宗旨。如果容忍这种行为继续,那将导致谬种流传,贻害大方。受伤害的我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无意指责任何机构扣个人,只是为了还法律法规以本来面目,为了解开心中的结,还望专业人士不吝赐教。
详情看下面“补充”。
补充
2019.7.13日在津蓟高速宝坻区发生的事故,在超车道上,由于前面的车急刹车,有两辆车(本事故中的B车和C车)急刹车而停止行驶(由于都急刹,两车相距很小),随后我因刹车不及追尾了B车,B车又撞了C车,三车均损伤,同时我车上乘员受伤上臂骨折。交警判三车追尾,我全责。
我向我投保的中国人财保险公司报案后,人保天津方面派人到交警队进行了堪验,赔偿BC两车一切修车费用,我车伤员住院。
在修车和理赔过程中,BC两车也同时向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B车向我车行使了无责赔付,
我车乘员7月19日出院后,我回老家后向当时投保的“人保”上交了保险公司理赔所需材料,8月19日赔付完成。
在理赔过程中,“人保”和B车两方保险公司都提示我,C车也应该有无责赔付。
8月16日上午,我根据C车车主短信,给C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险的理赔人员打电话,但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下午,我又去(老家)当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将所有材料交上,申请无责赔付,理赔部又将电话打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理赔部征询,天津公司回电话让把材料电传过去,等待之后,打来电话拒赔。后我又单独给天津人寿财保理赔部人员打电话申诉,依然被拒。
8月20日我又回到天津(带孙子)后,我又打12378电话,转接到天津保监会,又转接到天津人寿。总之,保监会、保险公司电话打了好多次,不是来回转接就是让等待。终于,8月26日天津人寿律师来电话,明确拒赔,拒赔理由主要是:C车与我车(A车)没有接触,因此C车与伤员没直接因果关系。 (这种论点只是学界争论焦点其中一方的观点,此观点完全违反了科学原理。即然重因果关系而且承认有因果关系,那么,什么样的过程就应该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与果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因就没有果,没有果也就没有因,而且两方可以相互转换的。况且“所有无责车都可视为一个整体”。)
本来,事故因我而引发,我该受到惩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枪毙我我也无怨,我活该。事出后,我也愧悔交集,既给别人(B车和C车)添加了麻烦,自己又增加了巨大损失,我曾几次在没人时搧自己耳光,况且,整天着那个断臂的,打着石膏在盛夏的酷暑中煎熬的伤员,心情一直是沉重的。也因此,我一直寝食难安,在自责中度日。为此我决定,从此不再开车,到现在为止,我几乎再没有碰过车。是我自作自受,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正当的公民合法权益也不该被无情剥夺呀!
9月4日,9月16日,我两次向网上某投诉平台投诉,至今一直显示“处理中”。石知还要等多久?
C车的无责赔付究竟该与不该,难道就没有人管吗?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就这么难?
2019.9.23日 于天津
事由:我车(A)追上了因故急刹车而已经停在高速在路超车道上的B车,B又撞到C (BC两车均因急刹车而间距很小),三车均有损伤,同时,我车上乘员臂骨骨折住院。我全责,对BC两车损伤全赔。赔付过程中,C保险公司(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拒绝了我提出的交强险范围内的“无责赔付”请求。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其拒绝的合理性,我求助网络,从中我发现了几篇与他们所述理由类似的所谓“问答”或“解释”文章。也许这就是他们的依据。
但是,文章中一些相关解答(是学界焦点争议没有定论的一种观点)自相矛盾违背科学原理,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纯属谬论(规定同一事故中所有无责车都可视为一个整体)。而保险公司用这样一些荒唐的东西(未定论的观点),替代法律法规条文,掩盖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把谬论当真理,无情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简直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使法律蒙羞。
保险公司也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并且与苍生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就此无责赔付而言,其赔付额较之事故的总体费用来说,实属九牛一毛,但它折射的是法律中人性的光辉,体现的是法律的宗旨。如果容忍这种行为继续,那将导致谬种流传,贻害大方。受伤害的我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无意指责任何机构扣个人,只是为了还法律法规以本来面目,为了解开心中的结,还望专业人士不吝赐教。
详情看下面“补充”。
补充
2019.7.13日在津蓟高速宝坻区发生的事故,在超车道上,由于前面的车急刹车,有两辆车(本事故中的B车和C车)急刹车而停止行驶(由于都急刹,两车相距很小),随后我因刹车不及追尾了B车,B车又撞了C车,三车均损伤,同时我车上乘员受伤上臂骨折。交警判三车追尾,我全责。
我向我投保的中国人财保险公司报案后,人保天津方面派人到交警队进行了堪验,赔偿BC两车一切修车费用,我车伤员住院。
在修车和理赔过程中,BC两车也同时向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B车向我车行使了无责赔付,
我车乘员7月19日出院后,我回老家后向当时投保的“人保”上交了保险公司理赔所需材料,8月19日赔付完成。
在理赔过程中,“人保”和B车两方保险公司都提示我,C车也应该有无责赔付。
8月16日上午,我根据C车车主短信,给C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险的理赔人员打电话,但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下午,我又去(老家)当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将所有材料交上,申请无责赔付,理赔部又将电话打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理赔部征询,天津公司回电话让把材料电传过去,等待之后,打来电话拒赔。后我又单独给天津人寿财保理赔部人员打电话申诉,依然被拒。
8月20日我又回到天津(带孙子)后,我又打12378电话,转接到天津保监会,又转接到天津人寿。总之,保监会、保险公司电话打了好多次,不是来回转接就是让等待。终于,8月26日天津人寿律师来电话,明确拒赔,拒赔理由主要是:C车与我车(A车)没有接触,因此C车与伤员没直接因果关系。 (这种论点只是学界争论焦点其中一方的观点,此观点完全违反了科学原理。即然重因果关系而且承认有因果关系,那么,什么样的过程就应该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与果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因就没有果,没有果也就没有因,而且两方可以相互转换的。况且“所有无责车都可视为一个整体”。)
本来,事故因我而引发,我该受到惩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枪毙我我也无怨,我活该。事出后,我也愧悔交集,既给别人(B车和C车)添加了麻烦,自己又增加了巨大损失,我曾几次在没人时搧自己耳光,况且,整天着那个断臂的,打着石膏在盛夏的酷暑中煎熬的伤员,心情一直是沉重的。也因此,我一直寝食难安,在自责中度日。为此我决定,从此不再开车,到现在为止,我几乎再没有碰过车。是我自作自受,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正当的公民合法权益也不该被无情剥夺呀!
9月4日,9月16日,我两次向网上某投诉平台投诉,至今一直显示“处理中”。石知还要等多久?
C车的无责赔付究竟该与不该,难道就没有人管吗?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就这么难?
2019.9.23日 于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