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原理六:基于私有制的违法必然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私有制下大面积违法必然发生,也是一个基本原理。必然的违法,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违法、国家违法、被统治阶级违法三者连环相扣。一般而言,统治阶级和国家违法违法是主动违法,而民众违法是在国家违法后的带动跟进。
具体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内涵违法本能,即无序潜能。马克思认为,“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32]
在资本主导的前提下,统治阶级必然违法。以马克思时代较为典型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为例,“尽管有了法律,但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不适当的限制,这就是从上述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33]这样,在矛盾集中领域,国家制定的法律必定陷入不可自拔的悖论:一方面要制定法律、遵守法律,一方面又要破坏法律。由此,统治阶级和国家一定会出现违法趋势。
与此趋势相应,民众也必然违法。“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它权力机关不超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念,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34]按照这个逻辑,在国家必然违法的前提下,民众违法便不可避免。
更进一步,在私有制基础上,“财产的集中是一个规律,它同所有其它的规律一样,都是私有制所固有的;中等阶级必然愈来愈多地被消灭,直到世界分裂为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大土地占有者和贫穷的短工为止。”[35]财产不断集中,使社会断裂,进而违法成为必然。“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36]当社会极度分化后,大量无产者面临饿死威胁的时候,“怕饿死的心情一定会超过怕违法的心情。这个革命在英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个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成为原则,这就是说,革命将不是政治革命,而是社会革命”。[37]而革命就是最大的违法。就是说,当死亡与违法相比较的时候,违法一定是无产者的更有选择,从而产生出巨大的违法动力。
认识清楚私有制国家及其必然的违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持久的社会秩序。以此为基,要想更少违法并且社会安然,必须促进公有制经济建设。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最终建立。
7.原理七:gm超越法律
按照gm和专政的内涵逻辑,“gm超越法律”就必然也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
gm斗争的变动不居往往悖反法律规则体系化要求的稳定化。革命时期的紧迫,再加上初步建立政权后的资本主义围杀,使得国家生存成为第一需要,要求稳定才能存续的法律其重要性由此而下降。谁重要谁决定,因此,社会主义政党和国家普遍存在“轻法倾向”。
轻法倾向,始源于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运动紧迫性。以俄国革命为例。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要把所有参加这个运动的人联合起来,就需要一面旗帜,一面为大家所了解而感到亲切的,能体现一切要求的旗帜。这样的旗帜就是推翻专制制度。”[38]就要求革命。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39]由此,革命和巩固政权的长程阶段内,始终存在生存紧迫性,以至于革命冲淡法律。
首先,革命本身是暴力wf。不仅社会主义革命如此,资产阶级革命也同样如此。如前所述,以私有制为基础,当国家异化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时,多数人反抗必然导致普遍违法。以俄国革命为例,在专制俄国普遍侵害民众权利的情况下,“要说服群众,单靠宣传和鼓动是不行的。为此必须有群众自身的政治经验。为此必须使广大群众亲身体验到推翻现存制度的不可避免性,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不可避免性。”[40]在专制的俄罗斯制度下,“加强法制……教会人们靠文化素养为法制而斗争,同时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现在的祸患不在于此,而在于有大量违法行为。”[41]“笼罩着俄国的就是这种政治气氛。在这种气氛下谈论或者考虑法律、法制、宪法以及诸如此类天真的自由派主张,那简直是可笑的!”[42]其结果,暴力革命破除旧法律。
其次,任何国家在权力运行的最高点上都有破法本能。特别是在如俄罗斯这样的强为型公有制国家在刚刚建立的时候,为了保卫政权得以存续,法律往往不是第一需要。在列宁看来,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则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43]由此,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法律的重要性一直处于低位。无产阶级专政是“对资本家和地主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44]。而且,拘泥于法律,往往使法律被敌对势力利用,客观上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由上所述,革命超越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基于这个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了巨大突破。马克思主义法学将革命反抗权作为社会“规则解决”之外的必要备胎,是彻底的以民众权利为考量的法学形态,也表明了以社会发展规律为基础的法学突破,因而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大的广阔视野和学科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