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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查询服务应遵守的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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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基础服务,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服务中介。其中,征信机构是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桥梁,是最重要的行业主体之一,因此对征信机构业务的规范管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重中之重。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征信业发展和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条款成为纠纷起诉、裁判论述中常被引述的依据。

征信查询服务相关合规条款
《条例》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二十八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息前需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义务主体均为信息使用者,规范的查询行为属于商事查询。
《条例》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征信机构不得向未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信息。该条款的义务主体是征信机构,规范的查询行为属于民事查询还是商事查询,是本文讨论的焦点。
《条例》第十九条对征信机构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格式合同条款作出规定,要求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信息主体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综上,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合规义务为《条例》第十八条第2款和第十九条。
来源:《中国征信》2019年第3期。
作者: 柳青,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法律部业务经理。
编辑:微众税银


IP属地:广东1楼2019-10-24 11:14回复
    楼主在不在,我问一下个人征信上面有2还能不能做税贷啊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9-11-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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