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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未开发票,买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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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4年至2016年,郏县某公司与洛阳某公司先后签订了多份精煤(煤炭)采购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同时,双方还签署了煤款结算明细表、进厂煤明细表以及其他资料。但洛阳某有限公司下欠了1200万元货款未进行支付,经郏县某公司多次追要,该公司仍未支付。而洛阳某公司则认为:郏县某公司应在当月开据发票,若次月开据每吨下浮10元,洛阳某公司欠郏县某公司货款所对应的原煤大约11000吨,每月应扣110000元,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郏县某公司实际给洛阳某公司开具发票之日。洛阳某公司代郏县某公司支付运费1324924.36元,应从货款中扣除。双方就合同争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裁判意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郏县某公司与洛阳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予以认可,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约定,每月25日结算当月货款,郏县某公司根据洛阳某公司结算单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税率17%),洛阳某公司每月以承兑或现汇方式于月中支付一次货款,余款在郏县某公司发票开具入账后于次月10日前付清。双方交易的总货款66982207.01元,洛阳某公司已向郏县某公司支付货款57373601.64元,尚欠货款9608605.37元。而郏县某公司仅向洛阳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货款13701440.35元,尚有53280766.66元货款未开具发票。因此,郏县某公司在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前,要求洛阳某公司给付下余货款,本院不予支持。郏县某公司要求洛阳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郏县某公司先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后,被告洛阳某公司方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因此,郏县某公司在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前,要求洛阳某公司给付下余货款条件未成就,被告洛阳某公司抗辩理由成立。法官提醒大家,合同事关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先后履行顺序行使权力义务,否则相对方当事人以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为抗辩理由,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楼2019-11-05 11: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