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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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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素娟与被告陈慧平系继母女关系。王素娟的丈夫即陈慧平的生父陈光明在1998年去世,留下夫妻共同修建的房屋5间,一直有王素娟与陈慧平共同居住使用,其中王素娟居住东边两间,陈慧平居住西边三间。2012年,王素娟去国外居住,五间房均由陈慧平居住。2015年,陈慧平未经王素娟的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房产变更为自己所有。2016年,王素娟得知后要求析产,主张自己有三间房的权利,陈慧平不同意,主张五间房均为自己所有,并不承认王为继母。王素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权析产并制裁陈的侵权行为。本案应当怎样处理?


1楼2019-11-05 22: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