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春秋是某煤业公司员工。
2016年1月21日早上7时左右,丁春秋在去公司上班途中,因路面结冰滑倒而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并股骨颈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2017年1月4日,丁春秋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丁春秋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丁春秋不服,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月21日早上7时左右,丁春秋在去公司上班途中,因路面结冰滑倒而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并股骨颈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2017年1月4日,丁春秋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丁春秋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丁春秋不服,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