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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烈火英雄》8家电影出品发行方被控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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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电影《烈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主要情节设置、结局安排等方面的表达大量抄袭、剽窃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火烈鸟》,李某某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该电影出品发行方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某诉称, 2018年其撰写的展现真实消防员工作和生活的独创原著长篇小说作品《火烈鸟》在网上连载。2019年7月份,应文化发展出版社之约,正式出版了纸质长篇小说《烈火无声》。2019年8月,电影《烈火英雄》在影院热映,后经其对比发现,电影《烈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主要情节设置、特殊细节、结局安排等方面的表达内容大量抄袭、剽窃原告作品《火烈鸟》。
原告李某某认为,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出版的电影《烈火英雄》大量抄袭、剽窃其作品,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作品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8家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电影《烈火英雄》、在全国性媒体或法院认可的书面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随着电影电视剧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知名电影电视剧被告侵权的事件已是屡见不鲜。2014年5月,琼瑶对于正以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各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道歉;2017年11月,作者刘三田(笔名南嫫)起诉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她的作品《暗箱》,并且索赔1800万;2017年张晓燕控诉雷献和侵犯其《高原骑兵连》剧本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雷献和在《齐鲁晚报》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张晓燕剧本稿酬损失、剧本出版发行及改编费损失共计80万元。
值得注意是,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作为全国性指导案例(第81号)。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的剧本侵权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裁判要点: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从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秉持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而对影视作品的历史题材、整体线索脉络认定为是属于思想范畴,不予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次《烈火英雄》被诉抄袭,因为目前掌握的材料并不充分,难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但此次诉讼无疑也是给相关影视制作企业敲响了一次警钟,即相关影视制作企业要注重合规化运营,规避风险。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除了应当注重剧本、图片、音乐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登记外,另外还应当注意诸如和演员签订合同、剧场人身安全保护、“借名”宣传、融资、环境保护等问题的合规应对。


1楼2019-11-28 16: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