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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工人意外受伤,责任怎么划分?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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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匠人之家2019.07.30讯
2018年9月底,张先生找到洪师傅为其家庭房屋进行装修,装潢完工后,张先生支付洪师傅工钱。洪师傅又联系刘师傅一起为张先生装修房屋。洪师傅与刘师傅之前也合作过一起为他人装修,均是按照本地常规工资每天300元。2018年10月16日中午,两个师傅在张先生家吃午饭,张先生提供啤酒供两人饮用,刘师傅喝了2瓶啤酒。后来刘师傅在进行装修工作时,从木梯上摔下来受伤,致脚踝骨错位,后住院治疗。
房屋装修结束后,张先生按每人每天300元向洪师傅支付了全部工钱,洪师傅将刘师傅工作期间的工钱按每天300元支付给了刘师傅。
刘师傅认为洪师傅雇佣其工作,是雇主,张先生是受益人,张先生、洪师傅应赔偿其医疗费和各项损失,遂于2018年12月11日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将家庭房屋交付给洪师傅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胡某向吴某支付一定的价款,张先生与洪师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洪师傅为了完成承揽工作,又邀请刘师傅共同进行装修工作,二人同工同酬,系劳务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刘师傅明知自己正在从事装潢工作,需要在距地面一定高度操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仍在饮酒后登高作业,在操作过程中摔落地面造成损害,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刘师傅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作为定作人,明知洪师傅、刘师傅要继续进行装修工作,却向他们提供啤酒供其饮用,对刘师傅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洪师傅对刘师傅的损害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洪师傅和刘师傅之间具有劳务合作关系,具有共同的承揽利益,刘师傅系在为双方共同利益工作过程中受伤,按公平原则,洪师傅应给予刘师傅适当经济补偿。故判令张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洪师傅补偿刘师傅责任中损失的10%。三方均服判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寄语】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家庭装修中,业主提供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装修主要工作,业主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受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损伤有过错的,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有劳务合作关系的承揽人,具有共同的承揽利益,如果一方在为双方共同利益的承揽工作过程中受伤,按公平原则,另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匠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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