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星保倍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星保倍重疾险包括两部分,分为基础的疾病保障和附加护理险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8种重疾保障,首次赔付100%保额;间隔1年后,若确诊第二次不同种重疾,可赔付120%保额。累计赔付2次。
中症疾病保险金: 25种中症保障,每次50%基本保额,无间隔期,累计赔付2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 40种轻症保障,赔付比例依次为35%、40%、45%,无间隔期,累计赔付 3次。
由于重疾病种有保险行业统一规定,都包含了25种法定重疾,各家保险公司的差异不大。
但是轻、中症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需要特别关注一下,是否含有比较高发的轻、中症。
上述表格中的轻症都是较为高发的,其中,和心梗相关三项轻症责任是: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这三项中,个人认为,一定要包含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术,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有的话更好,没有的话影响也不大。
整体来看,星保倍重疾险的轻、中症保障还不错。
1、身故/全残保障: 18岁前,赔付200%已交保费;18岁后,赔付基本保额。
2、被保人保费豁免: 保险期间内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则后续的保费都不用交了,保障还在。
3、医院限制: 二级或以上定点医院
4、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若首次确诊癌症后,需间隔3年,无论是癌症新发、复发、转移、持续的状态都可以获得恶性肿瘤保险金。第2次赔付100%保额,第3次赔付120%保额。5、附加护理险(附加):
6、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在诊断后180天后仍然处于这一状态,赔付全部已交保费之和。
保险条款中对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定义如下:
经诊断或鉴定,被保人无法独立完成以下六项日常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
(2)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
(3)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假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
(4)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
(5)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
(6)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
健康维护保险金:保险期满后,若被保人生存,未处于观察期/观察期结束未处于长期护理状态,可赔付全部已交保费之和。
这一项附加的护理保险主要包含两部分:即长期护理保险金、健康维护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这一项保障要求是比较高的,几乎都是重疾的标准了。如果确实达到重疾,附加的合同其实也就终止了,根本拿不到这一项赔偿。
健康维护保险金,则是一项返还的保障,虽然说保险期满时,被保人符合约定条件,就可以拿回已经交的全部保费。但是,如果不幸患了重疾,赔付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也就终止了,不再有任何保障。那么,为了返还保费而多交的那一部分钱也就打水漂了。
因此,个人不建议附加这一项附加的护理保险。
星保倍重疾险包括两部分,分为基础的疾病保障和附加护理险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8种重疾保障,首次赔付100%保额;间隔1年后,若确诊第二次不同种重疾,可赔付120%保额。累计赔付2次。
中症疾病保险金: 25种中症保障,每次50%基本保额,无间隔期,累计赔付2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 40种轻症保障,赔付比例依次为35%、40%、45%,无间隔期,累计赔付 3次。
由于重疾病种有保险行业统一规定,都包含了25种法定重疾,各家保险公司的差异不大。
但是轻、中症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需要特别关注一下,是否含有比较高发的轻、中症。
上述表格中的轻症都是较为高发的,其中,和心梗相关三项轻症责任是: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这三项中,个人认为,一定要包含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术,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有的话更好,没有的话影响也不大。
整体来看,星保倍重疾险的轻、中症保障还不错。
1、身故/全残保障: 18岁前,赔付200%已交保费;18岁后,赔付基本保额。
2、被保人保费豁免: 保险期间内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则后续的保费都不用交了,保障还在。
3、医院限制: 二级或以上定点医院
4、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若首次确诊癌症后,需间隔3年,无论是癌症新发、复发、转移、持续的状态都可以获得恶性肿瘤保险金。第2次赔付100%保额,第3次赔付120%保额。5、附加护理险(附加):
6、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在诊断后180天后仍然处于这一状态,赔付全部已交保费之和。
保险条款中对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定义如下:
经诊断或鉴定,被保人无法独立完成以下六项日常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
(2)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
(3)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假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
(4)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
(5)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
(6)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
健康维护保险金:保险期满后,若被保人生存,未处于观察期/观察期结束未处于长期护理状态,可赔付全部已交保费之和。
这一项附加的护理保险主要包含两部分:即长期护理保险金、健康维护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这一项保障要求是比较高的,几乎都是重疾的标准了。如果确实达到重疾,附加的合同其实也就终止了,根本拿不到这一项赔偿。
健康维护保险金,则是一项返还的保障,虽然说保险期满时,被保人符合约定条件,就可以拿回已经交的全部保费。但是,如果不幸患了重疾,赔付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也就终止了,不再有任何保障。那么,为了返还保费而多交的那一部分钱也就打水漂了。
因此,个人不建议附加这一项附加的护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