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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腾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两审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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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腾律师接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委托,代为办理其与张某之间行政纠纷一案。
案件结果:一审、二审原告张某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一、案件背景
张某称其在收看**有线回看节目时,每个节目开播前要插播一段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一经播放,就无法换台、退出,直至广告播完为止。后张某通过拨打**有线客服电话要求解除回看节目广告播出时换台、退出限制,**有线客服回复称不可以解除限制。张某认为**有线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故通过原市工商局网站我要维权栏目对**有线进行举报。举报事项
1.要求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有线强迫消费者收看商业广告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张某;
2.要求对张某向**有线向客服报修后,先后两次用旧机顶盒更换原来机顶盒,导致画面定格、停止播放的故障一直不能修复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有线限期改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反应的机顶盒故障问题进行答复并将张某举报**有线在其回看节目中播放广告时无法换台、退出的问题线索转移至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处理。
2019年8月23日,原告张某收到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其反应的机顶盒故障问题和**有线片前贴片广告强迫消费者收看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明确答复。但张某认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答复违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答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查处**有线违法行为。
二、代理律师认为:
1.被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原告张某信访答复,程序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33条之规定。
2.被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职责及权限,不可能接受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依据:《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给被告人,并未要求被告进行行政查处,被告只能按照信访处理,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
三、案件结果
一审裁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请求事项,不属于被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的职权范围。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案例点评
1.熟谙行政主体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是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之一。本案中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同为我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因对其
具体行政职责及权限有较为全面和清楚的了解,故而在诉讼中能够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避免其陷入“违法行政”的法律风险当中。
2.其实,网络电视贴片广告的不规范行为已频频引起消费者不满。现阶段大多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实际上根据当前国家法律来讲,对互联网电视播放贴片广告的行为并未被法律命令禁止。播放贴片广告已经成为商家的一种经营模式,播放广告收入往往也是商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完全禁止互联网电视播放广告行为不太可能。但是要想解决此类问题还需协调各方。如国家对互联网电视贴片广告行为可以进行一定的规范和限制。比如可以对贴片广告限定一定
时长,这样商家可以利用播放广告获得收益,也不会让消费者因广告时间过长而过分降低消费者体验。同时可以采用会员制,消费者在支付一定会员费后,可以自行选择继续收看还是选择关闭广告,将选择权一定程度上让渡给消费者。当然广告方也需要不断创新内容和形式,尝试借助大数据等技术增强广告投放的精准性、有效性,避免采用“广撒网”式的低效模式。


1楼2019-12-23 11: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