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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两年后-敷衍追赃难服众我是鄂尔多斯市准旗纳日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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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两年后-敷衍追赃难服众
我是鄂尔多斯市准旗纳日松镇二长渠村的村民,叫刘虎,男,1986年12月4日生,电话13947715127.
2012年,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公司与准旗纳日松镇二长渠村石窑庙社村民达成协议,临时占用该社土地,期限为两年,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
2015年5月21日,准旗检察院将村民刘雨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与准旗纳日松镇搬迁办主任刘斌,科员赵中澍,准旗国土局干事魏军职务犯罪并案侦查。刘雨涉嫌诈骗的受害方是谁?准旗检察院先后给出了三个答案,举报人刘福生、国家、伊东集团。起诉书显示,刘雨涉嫌诈骗的金额为81.84万元,该涉案款又分为举报人刘福生领取的43万元,刘雨2014年退给古城煤炭的23万元,准旗国土局账户中的15.84万元。
准旗人民法院在开庭的前一天举行了庭前会议,我通过我父亲的辩护律师向准旗人民法院递交了决定我父亲罪与非罪的关键性证据。准旗检察院及时回应了我递交的致命证据,立马申请延期开庭。由侦查部门作了第三次补充侦查。其实,我向法院递交的致命证据侦查部门早有了,可是随案没有移交便隐匿了。
2016年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刘斌犯滥用职权罪,判三缓五,赵中澍、魏军犯玩忽职守罪,判一缓一,涉案赃款均被村民领取,至今未追缴。刘雨犯诈骗罪,判四年三个月,罚金两万,赃款23万元已退,15.84万元在准旗国土局,不需要追缴,43万元被举报人刘福生领取。
2016年12月28日二审判决后,我向内蒙古检察院及鄂尔多斯市检察院递交了实名举报函,实名举报鄂尔多斯市准旗两级检察院拒不追缴赃款的违法行为。
迫于压力,2018年7月24日,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督促刘福生将其领取的43万元赃款退缴伊东集团。7月31日杨世林检察长告知了我,赃款已经追缴,想为本案划上句号。
可是作为反腐败的重要部门,案件判决生效两年后,这样追缴赃款符合法律程序吗?其实,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是清楚追缴脏款的法律程序的,只不过是敷衍当事人。关于追缴赃款的程序,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控申处赵臻处长是这样说的:“那是43万元赃款,如果是4.3元赃款也得改判决,那的写入判决书”。
至今,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对准旗检察院侦办的这起“交案交人不交赃”案件判决两年后追缴了赃款并未写入判决,而是出现了刘雨替刘福生坐牢,刘福生替刘雨退赃的违背法律的结果。我们期盼能否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12-31 06: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