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说不合法!法律、法规不仅有实体价值(合情理的权力、权利),还遵循形式原则(形式价值)。其中一个是可操作性,包括确定性、不矛盾性等等。此通告标题是《取消古城通行证通告(十二)》,属于前规定的后续,而不是另行的规定。但前规定是15日执行,此通告是24日执行,明显带有前后不一致的矛盾性,有违法规原则。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前法规中有模糊、歧义的字眼,关键在“实际居民”的随意解释上。前法规说“户口在城内及本人也在城内居住”便是实际居民,此通告的附则又变成了“各证名字必须保持一致”,解释带有随意性,有违法规的确定性原则。试问:这么随意,法规权威何在?这么矛盾,百姓何去何从?这么不确定,人民如何遵守?值此依法治国之际,和百姓玩起文字游戏,行为何其龌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