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市、牙侩、人贩子
1. 人市
在两晋之前,人口买卖和其他买卖都一样,公开在市场上售卖。《战国策·秦策一》“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这就说明即使是某些街道内,也存在着人口买卖的市场。
两晋南北朝使,各地都有人口买卖的市场,上面提到的王僧儒的南海郡就是高凉生口的大市场。“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
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可以看到,东晋政府从税金上将将人口买卖试做其他买卖一样。
隋唐五代时期,不仅有人口市场,还出现了专门的经纪人口买卖的牙侩,当时岭南各个城市和内地的长安,成都,荆州等地都有常设的人口市场。元宋以后固定的人口市场主要向京师等各地发展,特别是元清时期。
个人的奴婢可以出卖给官府,官府也常常将多余的奴婢售卖给私人。人口买卖的价格并没有一个明确记载,很难估计。秦朝的奴婢市场上,有官方规定的“市正价”,法律规定,商品的价格凡是在一钱以上的,都要悬价于商品之上。汉朝官奴婢价格“大婢一人值二万”,所谓大婢是主管某一事务的婢女,价钱比普通婢女高。购买普通百姓子女为奴为婢,在汉代一般情况下,价格比官奴婢高一些。
在封建社会中期,虽然没有政府的明文规定,但从已有的卖身契来看,价钱一般都很低,有的甚至只有粮食数石,绢帛数匹,与当时牛马价格相抵。
到了五代,北宋时期,这种人口买卖的牙侩还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和承认。
“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已上皆有牙人百姓将财物货卖致时物腾贵百姓困穷今后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断如是産业人口畜乗须凭牙保此外并不得辄置仍委两军巡使觉察切加捉获如违并当严断”
明确表明“须凭牙保”,是的经济人口买卖的牙侩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牙侩在售卖奴隶时,要对被出卖者的精心调查,被调查的内容有姓名,机关,是否犯罪,尤其是对被卖者进行健康审查。
关于人口的买卖契约,一般分为白契和红契。“白契”是指买卖双方以及中人、牙侩共同签约,未经官府批准的契约,只在买卖双方发生效力;而“红契”经过官府承认的白契,也就是在“白契”上盖上了官府的红印,经过纳税将卖者注入官府的奴档之中。无论红契还是白契,签订的买卖双方都必须是成年人,如果出卖者是尔坦,则须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来签约,以防止其返回。五代规定“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卷,买卖良人”《宋刑统·卷二十》,这里的“正口”指的是成年人,这个规定肯能沿袭往代,并为后世遵循。
2. 人贩子
人贩子活动猖獗,不仅普通百姓成为他们的目标,就连皇亲国戚都敢拐卖,晋惠帝司马衷的临海公主,就是在洛阳城被攻陷,西晋面灭亡前夕,被人贩子拐卖到南方,卖给了一个叫钱温的富户,成为钱温家的婢女。因为受到残酷的虐待,在一次外出购买胭脂时拼死逃脱得以状告东晋统治者,才将钱温和他的女儿处死。
在清代以后主要存在三种人贩子
(1)成群结队,贩卖人口:这种人成群结队贩卖人口,又得到旗人贵族的保护。哪些居住在东三省的满洲旗人经常从关内贩卖人口,到这里出卖。
(2)设置黑窝黑点,贩卖人口:这类“窑子”、黑窝黑点,经常在金陵的“养瘦马”,苏州的“等囤户”,广州“蓄婢”之类的。
(3)单独流窜,拐骗、贩卖人口:这些人贩子有的以资助贫民生活为借口,以极低微的身价将他们拐到他乡出售;有的不离本乡地面,专门煤合贫苦憨厚的人,出卖妻子,从中索取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