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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智人买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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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如果大家还有印象的话,俺在去年暑假做过一个关于中国古代人口买卖的一个帖子。上个帖子俺,总结了一下古代关于汉族,特别是男性、妻妾的人口买卖情况。在这一次的帖子当中,我继续给大家总结一下,古代对外人口买卖,娼伶人口买卖,以及人口买卖市场的一个特点。值得注意的是,俺选择的这本书是来自于商务印书馆“中国古代生活丛书”,本书是1997出版的,为了向当时的社会史进军的小品级丛书,由于年代问题,本书作者有着强烈的借机史观。作者多用历朝历代的小说、诗词、买卖契约和皇帝的诏书等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俺感觉还是比较单薄的。


IP属地:浙江1楼2020-01-30 16:02回复
    一、古代的娼妓、优伶买卖
    1. 娼妓
    娼妓原本指善于歌舞技艺之人,与我们现在习惯上所说的娼妓不是一样的。以卖色为生的娼妓最早起源于,先秦时期一些罪徒女奴隶。根据《吴越春秋》“赵王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游思者游之,以娱其志”《齐记》“管子治齐,置女闾三百,征其夜合之姿,以充国用”,这都说明以卖色为职业的娼妓在春秋就很盛行,秦汉以后,不仅社会上有娼妓,军队打仗或者驻防还有罪犯家属充当的营妓。
    娼妓的出现是封建社会婢女,姬妾过剩的产物,即使官僚、地主、富商大量的购买婢女,姬妾,但每个家庭所能拥有的姬妾、婢女量是固定的,而封建社会出卖的女性人口一般超过这种总量,这种女性人口的过剩出卖必然导致要为她们另辟市场。
    在娼妓买卖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那些官方批准的官娼,缴纳一部分的税金。经营官娼的主人,难得俗名叫忘八,女的俗名鸨子,雅名乐户。著名戏曲苏三里面骂道“你这忘八是喂不饱的狗,鸨子是填不满的坑。”凡是户籍在乐户的人,也就是封建社会的下等人,属于贱户。这些忘八、鸨子将妓女的血肉看成他们的摇钱树,低价买来,日夜用血肉换取钱财。
    妓女的买卖有两种。一种是因为贫穷、饥荒、债务等为父母丈夫所卖或者自卖。比如《警世通言》里的主人公苏三,也就是玉堂春,她被卖为妓是应为他的家乡大同遭遇了灾荒。大部分名妓甚至连自己的身世都不清楚,说明他们尚在年幼的时候就被卖到了妓院。
    第二种是被人贩子拐卖。“荒岁市不通,来有买人船。船不上码头,常泊野水边。买女不买男,口不惜多钱。……岂无许嫁者,亦己及笄年。至爱岂能割,好语为缠绵。”《买人船》。
    妓女的出路只有赎身从良,但即使被赎买从良也大多把他们当成小妾或者偏房,即使是倾心爱慕玉堂春,为玉堂春不洗倾家荡产的王景隆,最后 也因为“父母娶了刘氏夫人,甚是贤德”,只能让玉堂春做妾了,而玉堂春也有在这位刘氏夫人面前自称“奶奶是名门宦家之子,奴是烟花,出生微贱”。娼妓的买卖是所有人口买卖中最不人道的行为。
    2. 优伶
    先秦两汉时期,优伶多为侏儒但当,他们所表演的也不是我们今天的京戏、地方戏,只有说而没有唱,说的多是一些戏谑之言。汉元帝之后,优伶,女乐的需求大量增减,但是一般百姓子女又不愿意为之,所以多从奴婢,罪犯中获得。
    汉武帝时期开始,社会上已经有专门的从事优伶人口买卖的生意。汉宣帝的母亲王夫人就是从小被这群人养大送进宫里的。《汉书·外戚传》在叙述汉宣帝找祖母的过程中就透露了这一细节,汉宣帝的亲身母亲王翁须,早在八九岁的时候被侯王之子刘仲卿收养教习歌舞,过了四五年被送给选取歌女的贾长儿。
    到了封建社会中期,以言笑为主的戏逐渐发展成为以讲故事为主,其中还有许多杂技、杂耍之类,从事的人也不只有侏儒,多数则是正常人。后唐皇帝唐庄宗李存勖也做过优伶,在汾、晋地区有李天下的名号。
    元杂剧兴起之后,戏剧发展到一个辉煌的年代,但是优伶的地位并没有变化多数。元明时期的优伶,尽管有不少文人,但这些文人中多是破落士绅家的子弟,有的是失意的士人。除了社会上一些自由活动的优伶外,官僚富家的戏班子中的伶人依旧是靠买卖构成的


    IP属地:浙江3楼2020-01-3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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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市、牙侩、人贩子
      1. 人市
      在两晋之前,人口买卖和其他买卖都一样,公开在市场上售卖。《战国策·秦策一》“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这就说明即使是某些街道内,也存在着人口买卖的市场。
      两晋南北朝使,各地都有人口买卖的市场,上面提到的王僧儒的南海郡就是高凉生口的大市场。“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
      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可以看到,东晋政府从税金上将将人口买卖试做其他买卖一样。
      隋唐五代时期,不仅有人口市场,还出现了专门的经纪人口买卖的牙侩,当时岭南各个城市和内地的长安,成都,荆州等地都有常设的人口市场。元宋以后固定的人口市场主要向京师等各地发展,特别是元清时期。
      个人的奴婢可以出卖给官府,官府也常常将多余的奴婢售卖给私人。人口买卖的价格并没有一个明确记载,很难估计。秦朝的奴婢市场上,有官方规定的“市正价”,法律规定,商品的价格凡是在一钱以上的,都要悬价于商品之上。汉朝官奴婢价格“大婢一人值二万”,所谓大婢是主管某一事务的婢女,价钱比普通婢女高。购买普通百姓子女为奴为婢,在汉代一般情况下,价格比官奴婢高一些。
      在封建社会中期,虽然没有政府的明文规定,但从已有的卖身契来看,价钱一般都很低,有的甚至只有粮食数石,绢帛数匹,与当时牛马价格相抵。
      到了五代,北宋时期,这种人口买卖的牙侩还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和承认。
      “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已上皆有牙人百姓将财物货卖致时物腾贵百姓困穷今后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断如是産业人口畜乗须凭牙保此外并不得辄置仍委两军巡使觉察切加捉获如违并当严断”
      明确表明“须凭牙保”,是的经济人口买卖的牙侩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牙侩在售卖奴隶时,要对被出卖者的精心调查,被调查的内容有姓名,机关,是否犯罪,尤其是对被卖者进行健康审查。
      关于人口的买卖契约,一般分为白契和红契。“白契”是指买卖双方以及中人、牙侩共同签约,未经官府批准的契约,只在买卖双方发生效力;而“红契”经过官府承认的白契,也就是在“白契”上盖上了官府的红印,经过纳税将卖者注入官府的奴档之中。无论红契还是白契,签订的买卖双方都必须是成年人,如果出卖者是尔坦,则须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来签约,以防止其返回。五代规定“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卷,买卖良人”《宋刑统·卷二十》,这里的“正口”指的是成年人,这个规定肯能沿袭往代,并为后世遵循。
      2. 人贩子
      人贩子活动猖獗,不仅普通百姓成为他们的目标,就连皇亲国戚都敢拐卖,晋惠帝司马衷的临海公主,就是在洛阳城被攻陷,西晋面灭亡前夕,被人贩子拐卖到南方,卖给了一个叫钱温的富户,成为钱温家的婢女。因为受到残酷的虐待,在一次外出购买胭脂时拼死逃脱得以状告东晋统治者,才将钱温和他的女儿处死。
      在清代以后主要存在三种人贩子
      (1)成群结队,贩卖人口:这种人成群结队贩卖人口,又得到旗人贵族的保护。哪些居住在东三省的满洲旗人经常从关内贩卖人口,到这里出卖。
      (2)设置黑窝黑点,贩卖人口:这类“窑子”、黑窝黑点,经常在金陵的“养瘦马”,苏州的“等囤户”,广州“蓄婢”之类的。
      (3)单独流窜,拐骗、贩卖人口:这些人贩子有的以资助贫民生活为借口,以极低微的身价将他们拐到他乡出售;有的不离本乡地面,专门煤合贫苦憨厚的人,出卖妻子,从中索取酬金。


      IP属地:浙江4楼2020-01-3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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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呲呲发帖分享心得的吧友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01-3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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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可是经年巨坑了,终于填上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01-3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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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帖子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0-01-3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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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分享


              来自手机贴吧8楼2020-02-02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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