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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刑事律师(十三)|“法不责众”,业主聚众毁坏小区车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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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业主聚众、毁坏车位锁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聚众在小区停车公共场所闹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从轻处罚。
三、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成立群组,并邀请对物业车位管理不满,且情绪高涨的业主加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及其他业主等人商讨如何毁坏车位锁,以及什么时间汇合。
2018年8月23日,在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七人煽动及带领下,任意毁坏小区已规划的车位地锁,致使被害人朱某1、张某1等81业主车位地锁被毁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评估,毁坏的车位锁价值28995元。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业主另案处理。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有些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自认正义的化身,实施维权活动,当你被公安机关刑事追究,你想想有谁会为担心?因为有一些围观者、起哄者,他们不嫌事大,认为不是自己组织的,也不是自己带头的,既然有人闹事,跟着起起哄,事情越来越大的时候,倒霉的是谁?
律师提醒:当你认为你的权益被侵害时,一定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你认为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而法律审判在一定程度能够判断是你是对的还是错的。如果你不依法维权,借维权之名聚众闹事,你终将会被法律所制裁,到时候你身后的跟随着早就逃之夭夭,并以事后诸葛亮身的份对你指指点点,这就是人性。
六、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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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0-02-16 10: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