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二〇四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于2019年通过摘牌出让取得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南侧土地,我院申请免征这块土地办理土地证时要缴纳的契税。我们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二条“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以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的第一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中的第二款的内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对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的相关精神,所以我们申请免征摘牌取得土地办理土地证的契税。
由于购地后不能按时开工,将承担土地被政府收回的巨大损失,所以急盼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责令辽宁省税务局尽快修改《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文件,给予我院沈阳二〇四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摘牌取得土地办理土地证免征契税。
特此申请
沈阳二〇四医院
由于购地后不能按时开工,将承担土地被政府收回的巨大损失,所以急盼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责令辽宁省税务局尽快修改《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文件,给予我院沈阳二〇四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摘牌取得土地办理土地证免征契税。
特此申请
沈阳二〇四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