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之10(自编)。法定代表人:方晓涛。委托代理人:林思源,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陈晓芬,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晓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林碧娥,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法定代表人:方晓涛。被执行人:广东侨商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直街****法定代表人:方晓涛。
诉讼记录
申请执行人陈晓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2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晓涛、林碧娥、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奇味公司)、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涛房地产公司)、广东侨商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商利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105执2949号。该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9月30日查封登记在被告君涛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上雅君庭1幢1802、703、803、903、1003、1103、1203、1303、1403、1503、1603、804、904、1104、1304、1404、1504、1604号房的房屋产权;2幢105、1501、1601、1701、1002、1102、1202、1302、1502、1602、1702、1004、1104、1204、1304、1404、1504、1704、1904、1305、1405、1505、1705、1905、1903、2103、1106、1206、1306、1406、1506、1606、1706、1806、1906、2006号房的房屋产权;3幢106、1001、1101、1201、1401、1501、1701、1801、1002、1102、1602、1702、1802、1902、2002、1204、1304、1404、1504、1604、1704、1804、1904、2004、1405、1505、1705、1805、1403、1503、1603、1703、1803、1903、2003、2103、1706号房的房屋产权;轮候查封登记在被告方晓涛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3号5号地下一层268、91车位的房屋产权。本院已于2015年11月6日查封登记在被告君涛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上雅君庭1幢201、401、901、1301、1401、1501、1601、1801、202、602、1002、1202、1402、1502、1602、203、403、1703、1803、304、404、504、1704、1804房的房屋产权;2幢101、102、103、104、201、301、401、1401、1901、2001、2101、202、402、602、702、802、902、1402、1902、2002、2102、203、1303、1403、204、604、2004、2104、205、1205、1805、2005、2105、206、906房的房屋产权;3幢101、102、103、104、105、301、401、901、2101、202、402、802、902、1402、1502、2102、203、204、904、1004、2104、205、305、705、2105、206、606、906、1506、1606、1906、2106房的房屋产权;查封登记在被告君涛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负一层地下车库-102的产权。本院已于2015年11月3日冻结被告君涛房地产公司在农业银行太平支行(处)44×××98账号的存款216355.44元;在农村商业银行河滨支行(处)03×××52账号的存款0元;在建设银行太平支行(处)44×××08账号的存款0元。现异议人君涛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解除上雅君庭173套房屋的查封,保持车位及商铺的查封。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记录
申请执行人陈晓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2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晓涛、林碧娥、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奇味公司)、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涛房地产公司)、广东侨商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商利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105执2949号。该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9月30日查封登记在被告君涛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上雅君庭1幢1802、703、803、903、1003、1103、1203、1303、1403、1503、1603、804、904、1104、1304、1404、1504、1604号房的房屋产权;2幢105、1501、1601、1701、1002、1102、1202、1302、1502、1602、1702、1004、1104、1204、1304、1404、1504、1704、1904、1305、1405、1505、1705、1905、1903、2103、1106、1206、1306、1406、1506、1606、1706、1806、1906、2006号房的房屋产权;3幢106、1001、1101、1201、1401、1501、1701、1801、1002、1102、1602、1702、1802、1902、2002、1204、1304、1404、1504、1604、1704、1804、1904、2004、1405、1505、1705、1805、1403、1503、1603、1703、1803、1903、2003、2103、1706号房的房屋产权;轮候查封登记在被告方晓涛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3号5号地下一层268、91车位的房屋产权。本院已于2015年11月6日查封登记在被告君涛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上雅君庭1幢201、401、901、1301、1401、1501、1601、1801、202、602、1002、1202、1402、1502、1602、203、403、1703、1803、304、404、504、1704、1804房的房屋产权;2幢101、102、103、104、201、301、401、1401、1901、2001、2101、202、402、602、702、802、902、1402、1902、2002、2102、203、1303、1403、204、604、2004、2104、205、1205、1805、2005、2105、206、906房的房屋产权;3幢101、102、103、104、105、301、401、901、2101、202、402、802、902、1402、1502、2102、203、204、904、1004、2104、205、305、705、2105、206、606、906、1506、1606、1906、2106房的房屋产权;查封登记在被告君涛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负一层地下车库-102的产权。本院已于2015年11月3日冻结被告君涛房地产公司在农业银行太平支行(处)44×××98账号的存款216355.44元;在农村商业银行河滨支行(处)03×××52账号的存款0元;在建设银行太平支行(处)44×××08账号的存款0元。现异议人君涛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解除上雅君庭173套房屋的查封,保持车位及商铺的查封。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