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岭山鑫忠源木制品厂没有与员工签合同,却反过来说员工把合同偷走了,蓄意骗取赔偿。职位文员兼仓管,10月分后公司把我从办公室里调到仓库,只需要做仓管一职,12月2日晚上因本人没有去加班,(没有加班费)12月3日公司通知本人自己写辞职书结工资走人。我没有同意,之后公司不让我回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班,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下来之前,我一直打卡上班但没有工作,12月14日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不作任补偿,从09年5月12日进入该公司上班到解除劳动关系此,公司没有与我签合同,12月9日我申请劳动仲裁,12月17日公司通知员工签合同,只需要写上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所有通知到的员工都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上名字,而且只有一份。2010年1月8日下午公司再次通知员工签合同,和原来一样只是有两份。1月11日上午劳动仲裁开庭申理,公司说:所有员工都有签合同,签定率百分之百,公司在接到我的应诉书马上找我的劳动合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名册都不巽而飞,从而说明了我利用职务之便把合同拿走了,蓄意骗职赔偿,所以不能支付的我双倍工资。劳动局的裁决:同意厂方的说法,不支持我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