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我市9人被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将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一
交通违法行为人李某法,1978年出生,衡水市枣强县人。2020年3月10日9时许,李某法因持准驾第一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型、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法处以罚款950元,暂时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李某法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10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99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95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95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李某法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二
交通违法行为人李某行,1955年出生,衡水市故城县人。2020年1月9日8时40分,李某行因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李某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77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2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2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李某行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三
交通违法行为人宋某玲,1960年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2020年1月9日10时31分,宋某玲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宋某玲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76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宋某玲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四
交通违法行为人张某园,1984年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2020年1月10日18时32分,张某园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张某园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54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张某园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五
交通违法行为人宫某伟,1989年出生,邯郸市大名县人。2020年1月22日17时48分,宫某伟因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宫某伟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宫某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224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宫某伟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六
交通违法行为人刘某生,1967年出生,衡水市冀州区人。2020年1月15日14时25分,刘某生因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生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刘某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277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5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5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刘某生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七
交通违法行为人赵某义,1991年出生,石家庄市灵寿县人。2020年1月14日17时39分,赵某义因驾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某义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赵某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07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赵某义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八
交通违法行为人谭某静,1982年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2020年1月15日08时04分,谭某静因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谭某静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谭某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06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谭某静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九
交通违法行为人田某元,1986年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2020年2月27日08时45分,田某元因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田某元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田某元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264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田某元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警方
提醒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既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交通参与人在处理交通违法时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应承担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督促违法行为人摒弃拖延处理交通违法、拖延履行处罚决定的陋习,充分发挥处罚的教育惩戒作用。
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将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一
交通违法行为人李某法,1978年出生,衡水市枣强县人。2020年3月10日9时许,李某法因持准驾第一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型、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法处以罚款950元,暂时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李某法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10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99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95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95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李某法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二
交通违法行为人李某行,1955年出生,衡水市故城县人。2020年1月9日8时40分,李某行因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李某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77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2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2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李某行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三
交通违法行为人宋某玲,1960年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2020年1月9日10时31分,宋某玲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宋某玲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76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宋某玲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四
交通违法行为人张某园,1984年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2020年1月10日18时32分,张某园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张某园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54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张某园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五
交通违法行为人宫某伟,1989年出生,邯郸市大名县人。2020年1月22日17时48分,宫某伟因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宫某伟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宫某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224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宫某伟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六
交通违法行为人刘某生,1967年出生,衡水市冀州区人。2020年1月15日14时25分,刘某生因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生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刘某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277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5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5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刘某生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七
交通违法行为人赵某义,1991年出生,石家庄市灵寿县人。2020年1月14日17时39分,赵某义因驾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某义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赵某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07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赵某义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八
交通违法行为人谭某静,1982年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2020年1月15日08时04分,谭某静因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谭某静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谭某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306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谭某静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案例九
交通违法行为人田某元,1986年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2020年2月27日08时45分,田某元因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做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田某元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田某元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交警一大队于9月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公(交)催字【2020】264号,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100元的义务,并应同时缴纳滞纳金100元。《催告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田某元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交警一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10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
警方
提醒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既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交通参与人在处理交通违法时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应承担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督促违法行为人摒弃拖延处理交通违法、拖延履行处罚决定的陋习,充分发挥处罚的教育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