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份孙某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据了解,滕州市某村村民孙某A同其三兄弟孙某B两家为争夺宅基地发生矛盾。
2020年7月26日,双方为争夺宅基地在冯某某住宅附近再次发生矛盾,孙某某的儿子孙某丙将孙某某摁倒在地,孙某某的儿子被告人孙某甲发现后,回到家中携带一把剪刀返回现场。
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孙某甲遂使用剪刀捅刺孙某丙,孙某丙逃跑后,被告人孙某甲继续追赶孙某丙,使用剪刀捅刺孙某丙的后胸背部、前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十余下,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停止捅刺行为。
经法医学鉴定,孙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7月26日,双方为争夺宅基地在冯某某住宅附近再次发生矛盾,孙某某的儿子孙某丙将孙某某摁倒在地,孙某某的儿子被告人孙某甲发现后,回到家中携带一把剪刀返回现场。
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孙某甲遂使用剪刀捅刺孙某丙,孙某丙逃跑后,被告人孙某甲继续追赶孙某丙,使用剪刀捅刺孙某丙的后胸背部、前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十余下,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停止捅刺行为。
经法医学鉴定,孙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