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2020-12-01】实施的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能力评价的“生态环境监测要求”,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08-26发布的“行业标准”RB/T041-2020。
1.术语和定义:
1)生态环境监测: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2.标准规定:
1)从事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价时,应符合通用要求(RB/T214);
2)对机构的组织、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评价,给出专业特定要求;
3)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3.要求(与245号通知对照):
1)机构:建立制度措施,确保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对其真实性负责(245号通知第五条);
2)人员:五条规定。①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数量规定;②技术负责人规定;③授权签字人规定;④质量负责人规定;⑤监测人员要求。(以上分别与245号通知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对应。
3)场所环境:三条规定。①电力、安全、场地和环境的要求;②实验区域划分要求;③安全防护设施要求。以上与245号通知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对应。
4)设备设施:四条要求。①现场测试及采样设备;②仪器使用与保养;③仪器使用后检测记录;④试剂加贴标签。以上对应245号通知的第十二条规定。
5)管理体系:11条规定要求。①建立管理体系;②纸质和电子文件;③分包;④全程记录;⑤方法验证;⑥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⑦监测方案;⑧现场采样;⑨质控活动;⑩监测报告声明;⑩1:档案。以上分别与245号通知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对应。
:(2021-01-11发布)
房老师391215(编写)
【2020-12-01】实施的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能力评价的“生态环境监测要求”,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08-26发布的“行业标准”RB/T041-2020。
1.术语和定义:
1)生态环境监测: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2.标准规定:
1)从事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价时,应符合通用要求(RB/T214);
2)对机构的组织、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评价,给出专业特定要求;
3)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3.要求(与245号通知对照):
1)机构:建立制度措施,确保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对其真实性负责(245号通知第五条);
2)人员:五条规定。①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数量规定;②技术负责人规定;③授权签字人规定;④质量负责人规定;⑤监测人员要求。(以上分别与245号通知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对应。
3)场所环境:三条规定。①电力、安全、场地和环境的要求;②实验区域划分要求;③安全防护设施要求。以上与245号通知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对应。
4)设备设施:四条要求。①现场测试及采样设备;②仪器使用与保养;③仪器使用后检测记录;④试剂加贴标签。以上对应245号通知的第十二条规定。
5)管理体系:11条规定要求。①建立管理体系;②纸质和电子文件;③分包;④全程记录;⑤方法验证;⑥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⑦监测方案;⑧现场采样;⑨质控活动;⑩监测报告声明;⑩1:档案。以上分别与245号通知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对应。
:(2021-01-11发布)
房老师391215(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