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08 【求助问询】一个口罩戴14天未歪曲事实,青岛市南巴士据此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浮山快讯
6天前
因为两次超速,公交车司机被所在的巴士公司处以警告处分。此后,该名公交车司机在社交网络中发布“市南巴士公司要求一个口罩戴14天”的信息,引发较大关注。随后巴士公司以“编造散播虚假信息,严重诋毁企业形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遂引发诉争。而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并未歪曲事实,最终判定巴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交车司机李某某2003年入职青岛公交集团,2017年与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2月25日,市南巴士公司发文,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理由是此前有两次超速行为。此后,李某某在聊天群中发布消息,称自己被处罚的原因,是因为披露了市南巴士公司一只口罩要求戴14天的情况。
李某某还录制了其与市南巴士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的谈话视频,内容涉及李某某反映市南巴士公司长时间不发放口罩及一个口罩戴15天的问题。该视频曾在一些短视频等平台转发。市南巴士公司认为,李某某在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严重诋毁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遂决定解除与李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李某某认为,相关视频不是自己发到网络上的,视频中也未出现严重诋毁企业形象的任何语言,只是如实反映企业要求驾乘人员一只口罩戴15天的事实。市南巴士公司所称相关视频给社会引起恐慌、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
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解除李某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市南巴士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南巴士公司提交的口罩发放记录中,2020年2月13日至2月25日期间只向李某某发放了一只KF94口罩,市南巴士公司也未就该型号口罩的合理使用期限举证证明。因此,李某某在视频中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朋友圈及内部工作群中所发的信息,虽存在将受到处分的原因变更为因反映口罩问题的不实之处,但市南巴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某将上述视频及工作群上的不实言论发送到短视频平台,李某某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的行为证据不足,也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诋毁企业形象及恶劣影响的后果。因此,市南巴士公司解除与李杰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此后,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南巴士公司提交的口罩发放记录显示,李某某在其朋友圈及内部工作群中所发的一个口罩戴14天的相关信息符合一定的现实情况,其并未编造散播虚假信息,同时,市南巴士公司无证据证明系李某某将反映市南巴士公司长时间不发口罩及一个口罩戴15天的视频发送至相关网络平台,且该视频反映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客观存在,李某某并未歪曲事实。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存在的超速违纪问题,应当依规受到处理,但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市南巴士公司主张李某某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证据不足,其以此为由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处罚过于严厉,缺乏合法依据,李某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关于市南巴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的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市南巴士公司以李某某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严重诋毁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某不予认可,市南巴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董楠

浮山快讯
6天前
因为两次超速,公交车司机被所在的巴士公司处以警告处分。此后,该名公交车司机在社交网络中发布“市南巴士公司要求一个口罩戴14天”的信息,引发较大关注。随后巴士公司以“编造散播虚假信息,严重诋毁企业形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遂引发诉争。而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并未歪曲事实,最终判定巴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交车司机李某某2003年入职青岛公交集团,2017年与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2月25日,市南巴士公司发文,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理由是此前有两次超速行为。此后,李某某在聊天群中发布消息,称自己被处罚的原因,是因为披露了市南巴士公司一只口罩要求戴14天的情况。
李某某还录制了其与市南巴士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的谈话视频,内容涉及李某某反映市南巴士公司长时间不发放口罩及一个口罩戴15天的问题。该视频曾在一些短视频等平台转发。市南巴士公司认为,李某某在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严重诋毁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遂决定解除与李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李某某认为,相关视频不是自己发到网络上的,视频中也未出现严重诋毁企业形象的任何语言,只是如实反映企业要求驾乘人员一只口罩戴15天的事实。市南巴士公司所称相关视频给社会引起恐慌、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
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解除李某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市南巴士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南巴士公司提交的口罩发放记录中,2020年2月13日至2月25日期间只向李某某发放了一只KF94口罩,市南巴士公司也未就该型号口罩的合理使用期限举证证明。因此,李某某在视频中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朋友圈及内部工作群中所发的信息,虽存在将受到处分的原因变更为因反映口罩问题的不实之处,但市南巴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某将上述视频及工作群上的不实言论发送到短视频平台,李某某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的行为证据不足,也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诋毁企业形象及恶劣影响的后果。因此,市南巴士公司解除与李杰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此后,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南巴士公司提交的口罩发放记录显示,李某某在其朋友圈及内部工作群中所发的一个口罩戴14天的相关信息符合一定的现实情况,其并未编造散播虚假信息,同时,市南巴士公司无证据证明系李某某将反映市南巴士公司长时间不发口罩及一个口罩戴15天的视频发送至相关网络平台,且该视频反映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客观存在,李某某并未歪曲事实。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存在的超速违纪问题,应当依规受到处理,但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市南巴士公司主张李某某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证据不足,其以此为由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处罚过于严厉,缺乏合法依据,李某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关于市南巴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的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市南巴士公司以李某某利用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歪曲事实,严重诋毁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某不予认可,市南巴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