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官邓晓燕,李飞故意违法判案,自2019年至今我们举报很多次,法院官官相护,沆瀣一气。对其违法行为不做任何惩处,常言道人在做,天在看。现将举报信公示于天下,看看邓晓燕、李飞这样的司法苍蝇该不该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邓晓燕(2016)粤0305民初10471案件的审判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飞是(2018)粤03民终11895号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是付璐奇、易静。(两个案件时同一遗产继承案的一审和二审)
2017年9月6日一审开庭,在法庭上,法官邓晓燕说“现在确定被继承人名下蔚蓝海岸房子的价值。”被告首先说“600万”。原告回应说“620万,我要房。”被告又说“630万元要房。”原告再次回应说“650万元要房子。”法官邓晓燕这时说“你们这是竞价取房。”到此被告说“超过630万,放弃要房。”法官问原告:“650万元你要房?”原告回答:“要房。”法官紧接着再次问原告:“650万元你确定要房?”原告再次回答:“我确定要房。”接着被告问法官:“钱款怎么支付?”法官回答“那是执行的事。”通过竞价原告取得了该涉案房产产权,这是法律行为。晓燕作为法官休庭后同被告勾当、诚信丧失、出尔反尔,擅自推翻通过竞价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把该房产权判给被告,违反了《民法总则》第136条。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若没有勾当,怎能把该房产权判给说了“超过630万放弃要房”的人。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把该涉案房产判给原告。原告写了申请书,请二审法院调查一审庭审录音录像,证明竞价取房的事实。在二审法庭上,李飞法官对一审庭审录音录像证据隐瞒不提供,没让举证质证,故意违反法规。却在判决书中说,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的庭审笔录中,记载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以竞价方式确定涉案蔚蓝海岸房产所有权,原告答“650万元房产归我方”,被告答“我方申请评估,不同意竞价,我方主张房屋产权。”这个庭审笔录是伪造的,邓晓燕和被告根本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李飞不按庭审程序进行调查,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最能证明事实的一审录音录像证据,用一个伪造的庭审笔录,违背事实判案严重违法。
庭审录音录像最能真实完整证明庭审事实。遵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我们申请领导调查2017年9月6日一审庭审录音录像,证明竞价取房的事实。对邓晓燕、李飞的违法行为处分,维护法律尊严。
深圳中级法院回复说,你对具体案件判决不服,可行使你的上诉申诉权利。我们敢不服吗?已经被压服了。再叫你让他们审判,你相信吗?我们举报的是李飞的违法审判行为,违法就应当承担责任和处分,上诉申诉是状告当事人,是两码事。法院岂能以此手段掩盖包庇法官违法行为?深圳南山法院回复说,你在举报信息中所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我们已经受理,但对邓晓燕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任何处罚,这样的受理不是骗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贺小荣说,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审判责任。邓晓燕、李飞行为恶劣。竞价取房是在法庭上,在法官主持下成立的事实。可是他们扭头就不认账,不承认事实,毫无诚信可言。十八大、十九大之后还肆意妄为不收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第26条,应当追究邓晓燕、李飞的违法审判责任。这样的司法苍蝇不应该拍死吗?难道法院还要包庇养着,让其生蛆,继续违法判案,祸国殃民吗?害群之马不除,怎能全面依法治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邓晓燕(2016)粤0305民初10471案件的审判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飞是(2018)粤03民终11895号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是付璐奇、易静。(两个案件时同一遗产继承案的一审和二审)
2017年9月6日一审开庭,在法庭上,法官邓晓燕说“现在确定被继承人名下蔚蓝海岸房子的价值。”被告首先说“600万”。原告回应说“620万,我要房。”被告又说“630万元要房。”原告再次回应说“650万元要房子。”法官邓晓燕这时说“你们这是竞价取房。”到此被告说“超过630万,放弃要房。”法官问原告:“650万元你要房?”原告回答:“要房。”法官紧接着再次问原告:“650万元你确定要房?”原告再次回答:“我确定要房。”接着被告问法官:“钱款怎么支付?”法官回答“那是执行的事。”通过竞价原告取得了该涉案房产产权,这是法律行为。晓燕作为法官休庭后同被告勾当、诚信丧失、出尔反尔,擅自推翻通过竞价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把该房产权判给被告,违反了《民法总则》第136条。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若没有勾当,怎能把该房产权判给说了“超过630万放弃要房”的人。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把该涉案房产判给原告。原告写了申请书,请二审法院调查一审庭审录音录像,证明竞价取房的事实。在二审法庭上,李飞法官对一审庭审录音录像证据隐瞒不提供,没让举证质证,故意违反法规。却在判决书中说,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的庭审笔录中,记载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以竞价方式确定涉案蔚蓝海岸房产所有权,原告答“650万元房产归我方”,被告答“我方申请评估,不同意竞价,我方主张房屋产权。”这个庭审笔录是伪造的,邓晓燕和被告根本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李飞不按庭审程序进行调查,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最能证明事实的一审录音录像证据,用一个伪造的庭审笔录,违背事实判案严重违法。
庭审录音录像最能真实完整证明庭审事实。遵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我们申请领导调查2017年9月6日一审庭审录音录像,证明竞价取房的事实。对邓晓燕、李飞的违法行为处分,维护法律尊严。
深圳中级法院回复说,你对具体案件判决不服,可行使你的上诉申诉权利。我们敢不服吗?已经被压服了。再叫你让他们审判,你相信吗?我们举报的是李飞的违法审判行为,违法就应当承担责任和处分,上诉申诉是状告当事人,是两码事。法院岂能以此手段掩盖包庇法官违法行为?深圳南山法院回复说,你在举报信息中所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我们已经受理,但对邓晓燕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任何处罚,这样的受理不是骗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贺小荣说,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审判责任。邓晓燕、李飞行为恶劣。竞价取房是在法庭上,在法官主持下成立的事实。可是他们扭头就不认账,不承认事实,毫无诚信可言。十八大、十九大之后还肆意妄为不收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第26条,应当追究邓晓燕、李飞的违法审判责任。这样的司法苍蝇不应该拍死吗?难道法院还要包庇养着,让其生蛆,继续违法判案,祸国殃民吗?害群之马不除,怎能全面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