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
上诉人:许艳,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南县,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敲诈勒索一案,经灌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20)苏07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意见书在案件定性,量刑适用程度上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法定“受害人”主次颠倒:作为一名大专文化学生,我深感找份工作的艰辛和困难,所以,我异常珍惜这份来自不易的辅警工作。可是工作后我才发现,身边很多领导经常用一种赤裸裸的、冒着绿光的眼睛看着我,那种眼神让我害怕,也让我不安。特别是当个别领导明里暗里的暗示我,“我喜欢你,你的工作和前途掌握在我手里”的时候,我就更害怕了。在这种时候,我被迫屈服了,严格的来说,是向权势屈服了,向这个**的社会现实屈服了。
然我的屈服,换来的却是某些人的更加肆无忌惮,正因为某些人的肆无忌惮,最后才让我选择了破罐子破摔,将身体当成“肉弹”,誓要让那些色狼付出代价,我要用沉痛的事实告诉他们,他们眼里的那朵娇艳的玫瑰,已经变成了一朵有毒的罂粟。
从这个角度来说,那些法定意义上的“受害者”,才是真正的施暴者。而我这个今天戴着手铐,被千夫所指的犯罪嫌疑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啊。
二、“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几年时间里,我就像一只动物园里的孔雀一样,一个,一个,又一个有权势的公职人员,一次,一次,又一次的将我骗到床上。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苍蝇不会盯无缝的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在当地的名声越来越坏,我明显的感觉到,昔日身边的同事和朋友们,看向我的眼神都充满了鄙夷和嘲弄,仿佛我就是一个人人都可以进去解决生理问题的公共厕所,仿佛我就是一堵写满了脏话的墙。
我委屈,我难过,我彷徨,未来灰蒙蒙的一片。幸福的生活,可爱的孩子,爱我疼我的丈夫......一切对未来美好的幻想,离我越来越远。而那些将我骗上床的**,反而一个个光鲜亮丽,道貌岸然,谋划着如何将魔掌伸向下一个无辜的少女。
这些**既然享受了我的身体,摧毁了我的未来,总得做出一定的补偿吧。但在这些人的心里,我就是一个可以让他们免费享受的女人,天下有美味而又免费的晚餐吗?
免费的最贵,这个道理难道他们就不明白吗?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这些享受我身体,摧毁我未来的色狼,对我负有补偿或赔偿的义务,而他们给我造成的这种损失和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试问一审法院,如果我仅仅向他们索赔三千五千,是不是就不会构成犯罪?
为什么我的索赔高了,面对这些不愿意付出代价的**耍了点小心眼威胁了下他们,就构成敲诈勒索了呢?
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过度索赔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还要补充的是,我和这些人睡了后向他们要钱,这分明是确立临时恋爱关系破裂以后的分手费追讨呀,怎么就变成敲诈勒索了?我和已经落马的刘副局长是老相识了,第一次说我敲诈了他二十万多少有点依据,可两年后他又把我霸占了,事后给了我108万,这第二次,明显是送钱啊,咋就成了敲诈勒索了呢?
三,立功表现突出:当前,我们的国家在反腐工作上投入了庞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因为问题官员们太狡猾,隐藏得极深,让隐藏在组织内部的很多问题官员一时不易被发现。
但我仅凭一具瘦弱的娇躯,就扒下了无数个问题官员的画皮,让他们显露出了原形,帮助组织清除了隐藏在内部的害群之马。难道我做出的这些贡献,算不上立功表现突出吗?
我用身体力行,为社会揭露出一个又一个的腐败官员。唉,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四、社会危害较轻:撇开我对国家反腐倡廉的贡献不说,单论社会危害,这些所谓被我敲诈的“受害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在这起案件中,我出卖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这种资源虽然可贵,但是却是——属于我自己的。
而这些被我敲诈的人,他们的钱是哪里来的?是工资吗?
或许有人会骂我无耻,我也承认自己无耻。但是,我认为,比我更无耻的,是那些被我敲诈的**们。
这些人嘴上讲的是为人民服务,暗地里干的却是男盗女娼的罪恶勾当。我亲眼看到他们白天给别人报告时慷慨激昂,晚上赶到我的住处,却变着花样挖空心思蹂躏我,完全就是一具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当代版的“岳不群”。
是这样的**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还是我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判决不平等:我的案件之所以东窗事发,很大原因是曾经屡教不改,在占用我身体受了一次教训后,还想继续霸占我身体的前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交代出来的。
上诉人:许艳,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南县,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敲诈勒索一案,经灌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20)苏07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意见书在案件定性,量刑适用程度上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法定“受害人”主次颠倒:作为一名大专文化学生,我深感找份工作的艰辛和困难,所以,我异常珍惜这份来自不易的辅警工作。可是工作后我才发现,身边很多领导经常用一种赤裸裸的、冒着绿光的眼睛看着我,那种眼神让我害怕,也让我不安。特别是当个别领导明里暗里的暗示我,“我喜欢你,你的工作和前途掌握在我手里”的时候,我就更害怕了。在这种时候,我被迫屈服了,严格的来说,是向权势屈服了,向这个**的社会现实屈服了。
然我的屈服,换来的却是某些人的更加肆无忌惮,正因为某些人的肆无忌惮,最后才让我选择了破罐子破摔,将身体当成“肉弹”,誓要让那些色狼付出代价,我要用沉痛的事实告诉他们,他们眼里的那朵娇艳的玫瑰,已经变成了一朵有毒的罂粟。
从这个角度来说,那些法定意义上的“受害者”,才是真正的施暴者。而我这个今天戴着手铐,被千夫所指的犯罪嫌疑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啊。
二、“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几年时间里,我就像一只动物园里的孔雀一样,一个,一个,又一个有权势的公职人员,一次,一次,又一次的将我骗到床上。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苍蝇不会盯无缝的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在当地的名声越来越坏,我明显的感觉到,昔日身边的同事和朋友们,看向我的眼神都充满了鄙夷和嘲弄,仿佛我就是一个人人都可以进去解决生理问题的公共厕所,仿佛我就是一堵写满了脏话的墙。
我委屈,我难过,我彷徨,未来灰蒙蒙的一片。幸福的生活,可爱的孩子,爱我疼我的丈夫......一切对未来美好的幻想,离我越来越远。而那些将我骗上床的**,反而一个个光鲜亮丽,道貌岸然,谋划着如何将魔掌伸向下一个无辜的少女。
这些**既然享受了我的身体,摧毁了我的未来,总得做出一定的补偿吧。但在这些人的心里,我就是一个可以让他们免费享受的女人,天下有美味而又免费的晚餐吗?
免费的最贵,这个道理难道他们就不明白吗?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这些享受我身体,摧毁我未来的色狼,对我负有补偿或赔偿的义务,而他们给我造成的这种损失和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试问一审法院,如果我仅仅向他们索赔三千五千,是不是就不会构成犯罪?
为什么我的索赔高了,面对这些不愿意付出代价的**耍了点小心眼威胁了下他们,就构成敲诈勒索了呢?
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过度索赔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还要补充的是,我和这些人睡了后向他们要钱,这分明是确立临时恋爱关系破裂以后的分手费追讨呀,怎么就变成敲诈勒索了?我和已经落马的刘副局长是老相识了,第一次说我敲诈了他二十万多少有点依据,可两年后他又把我霸占了,事后给了我108万,这第二次,明显是送钱啊,咋就成了敲诈勒索了呢?
三,立功表现突出:当前,我们的国家在反腐工作上投入了庞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因为问题官员们太狡猾,隐藏得极深,让隐藏在组织内部的很多问题官员一时不易被发现。
但我仅凭一具瘦弱的娇躯,就扒下了无数个问题官员的画皮,让他们显露出了原形,帮助组织清除了隐藏在内部的害群之马。难道我做出的这些贡献,算不上立功表现突出吗?
我用身体力行,为社会揭露出一个又一个的腐败官员。唉,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四、社会危害较轻:撇开我对国家反腐倡廉的贡献不说,单论社会危害,这些所谓被我敲诈的“受害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在这起案件中,我出卖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这种资源虽然可贵,但是却是——属于我自己的。
而这些被我敲诈的人,他们的钱是哪里来的?是工资吗?
或许有人会骂我无耻,我也承认自己无耻。但是,我认为,比我更无耻的,是那些被我敲诈的**们。
这些人嘴上讲的是为人民服务,暗地里干的却是男盗女娼的罪恶勾当。我亲眼看到他们白天给别人报告时慷慨激昂,晚上赶到我的住处,却变着花样挖空心思蹂躏我,完全就是一具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当代版的“岳不群”。
是这样的**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还是我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判决不平等:我的案件之所以东窗事发,很大原因是曾经屡教不改,在占用我身体受了一次教训后,还想继续霸占我身体的前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交代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