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考试的严格程度不亚于高考,如果有人在考场中作弊那他将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处罚!
在消防工程师考试中一旦发现有人作弊,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惩戒,判卷过程中如发现雷同卷,则判定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或者规定以外的电子产品;把考试相关的内容资料带进座位,在监考老师的提醒下屡说不改的。
2.不按照规定填写本人的考试信息、身份信息的。
3.在试卷上、答题纸和答题卡规定以外的位置涂写本人的信息或者特殊符号的。
4.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的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信号开始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资源设施的。
第七条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诚信档案袋,记录五年。
1.在考试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
3.持伪造的身份证、准考证来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场后,在考试未结束前传播考试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及电子用品的。
第八条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违纪行为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诚信档案袋,长期的记录(相当于黑名单)。
1.串通考生作弊或者参加集体作弊的。
2.代替他人考试或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第九条规定
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的公共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有下列行为的终止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的公共秩序。
2.拒绝、阻止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侮辱、威胁、诽谤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第十条规定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成绩的违纪违法行为,由证书的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无效。
在消防工程师考试中一旦发现有人作弊,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惩戒,判卷过程中如发现雷同卷,则判定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或者规定以外的电子产品;把考试相关的内容资料带进座位,在监考老师的提醒下屡说不改的。
2.不按照规定填写本人的考试信息、身份信息的。
3.在试卷上、答题纸和答题卡规定以外的位置涂写本人的信息或者特殊符号的。
4.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的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信号开始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资源设施的。
第七条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诚信档案袋,记录五年。
1.在考试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
3.持伪造的身份证、准考证来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场后,在考试未结束前传播考试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及电子用品的。
第八条规定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违纪行为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诚信档案袋,长期的记录(相当于黑名单)。
1.串通考生作弊或者参加集体作弊的。
2.代替他人考试或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第九条规定
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的公共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有下列行为的终止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的公共秩序。
2.拒绝、阻止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侮辱、威胁、诽谤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第十条规定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成绩的违纪违法行为,由证书的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