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吧 关注:1,097,336贴子:7,786,607
  • 0回复贴,共1

【原创210604】 事物哲学与人工智能的日记(51)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例一:我去找人民东路182号。车到某一路段,发现门牌号码是246号。我是按顺路走,那就是说,我走过头了,要掉转头倒回去找——在这里,我推理计算的依据是:数字顺序。
例二:古人依据春夏秋冬、潮涨潮落、日出日落的周期演化的自然现象,提前适时地安排农牧渔猎活动——在这里,古人推理计算的依据是:时间顺序。
推理计算的实质是从已知的“因”推理计算出未知的“果”,或者是从已知的“果”推理计算出未知的“因”。这是由推理计算这一事物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因此,推理计算所依据的唯一理由只能是“因=果”的原理。但在上述二个例子中,推理计算所依据的理由不是“因=果”的事理,而是一种必然性的顺序的事理。这一悖论现象该怎么解释呢?
在第一例子中,门牌号码的编号是按照单双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规则制订的。规则和规律的本质结构,就如黑猩猩和人类,决定它们本质结构的基因有97%是相同的。而在这里,制订门牌号码的规则本质结构,和规律恰好是在97%的相同范围之内。因此,规则权当规律——就这么个意思。如此“1(先)=3(后)”或者“2(先)=4(后)”,在本质上完全等价于“因(先)=果(后)”的公式规律,能作为推理计算的依据,也是符合演化的普适事理。
在第二个例子中,春夏秋冬的更替是地球绕太阳作周期运行所至;潮涨潮落是月球绕地球作周期运行所至;日出日落是地球作自转周期运行所至。这三种天体的规律运行方式造成了自然天象的时间顺序。这种时间顺序表面上看不象是“因=果”的规律关系。而实质上却是“因=果”的规律关系。“冬天(先)=春天(后)”,“潮涨(先)=潮落(后)”,“日出(先)=日落(后)”这三条公式完全等价于“因(先)=果(后)”的规律,用作推理计算的依据也是符合演化的普适原理。
结论:任何必然的顺序关系,其深层次的原理都是“因(先)=果(后)”的天条法则在发挥作用。
如此,本着重结果、轻证明的一贯原则,事物哲学预言:任何根据必然的顺序关系进行的推理计算,都无法撼动“先因=后果”的规律公式作为推理计算的唯一依据的论断。相反,倒是佐证了这一论点。


IP属地:浙江1楼2021-06-04 10: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