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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货物抵押的,应到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货物抵押的,应到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形式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