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投保情况:2013年10月25日投保人肖俊(李雨之夫)为被保险人李雨(均为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25万元,附加重疾险、豁免保费险、住院医疗险等,重疾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因重疾保险未按期缴纳保费,金额已经缩减为25000元。
2014年4月17日李雨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80000元,附加重疾险,保险金额17万元,生存保险受益人均为李雨,身故保险受益人均为肖俊
出险情况:被保险人李雨于2018年1月15日在医院,被确诊为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视力为hm/5cm.
理赔情况:因该疾病属于重疾险中双目失明所描述的重大疾病,事后,原告李雨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及享受豁免申请,被告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本次事故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豁免保费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作出:终止《重大疾病保险》《豁免保费保险》作出谦难给付保险金谦难豁免保险费的人身险理赔批单。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
1. 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保险产品是事实,但根据权威医学科普项目记载,视网膜色素变性,是一种进行性、遗传性、营养不良性退行性病变,主要表现为慢性进行性视野缺失,夜盲,色素性视网膜病变和视网膜电图异常,最终可导致视力下降。本病为遗传性疾病。其遗传方式有常染色体隐性、显性与X性连锁隐性三种。以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最多;显性次之;性连锁隐性遗传最少。双基因和线粒体遗传也有报道。
2. 根据医疗科学知识得知,本案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遗传性疾病,而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条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采用字体加黑处理、并进行了阴影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应视为尽到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应产生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本次纠纷中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事项,我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1. 原、被告双方对被保险人李雨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均无异议,所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其中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亦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原被告所订立的两份保险合同分别是2013年10月25日、2014年4月17日至今均超过二年,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2. 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李雨签订的终身寿险、豁免保费保险合同。根据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1“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8.11)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的规定原告李雨因所患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而导致双目失明,属于“重大疾病”,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李雨应享有豁免保险费的权利。
争议焦点:李雨所患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是否属于遗传性疾病?
1. 根据目前关于视网膜色素变性的医学科学理论,视网膜色素变性并不是都属于遗传性疾病,因为有相关的专家们研究表述是,“引起视网膜色素变性的原因主要有高度近视、年龄、外伤、视网膜变性、手术伤害等。”或“正原发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目前对病因尚不十分明了。在国际文献中对本病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故无法阻止其进展。”或“视网膜色素变性是一种进行性遗传性疾病,病因不明。近年来,由于其致盲率有所上升,日益受到眼科学者的关注。”或“正视网膜色素变性(视网膜毯层变性)病因不明。有人提出无浮脂蛋白血症、自体免疫、维生素A结合蛋白异常等有关。”
2. 关于发病机制,近20~30年中,有了一些瓣的线索。根据电镜、组织化学、电生理、眼底血管荧光造影等检查资料推测,认为本病的发生,主要由于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对视细胞外节盘膜的吞噬、消化功能衰退,致使盘膜崩解物残留、规程形成一层障碍物,妨碍营养物质从脉络膜到视网膜的转动,从而引起视细胞的进行性营养不良及逐渐变性和消失。这个过程已在一种有原发性视网膜色素性的RCS鼠视网膜中得到证实。至于色素上皮细胞吞噬消化功能衰竭的原因,目前还不清楚。可能与基因异常,某种或某些酶的缺乏有关。在免疫学方面,近年研究发现本病患者体液免疫、细胞免疫均有异常,玻璃体内有激活的T细胞、B细胞与巨噬细胞,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表达HLA-DR抗原,正常人则无此种表现。综上所述,本病可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发病机理。由此可见,医学界对视网膜色素变性的致病原因还没有统一的权威性定论,作为一般的常人更是难以说清。
3. 而本案原告李雨所患视网膜色素变性,既没有家族遗传病史,也没有任何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遗传性疾病。原告李雨所患视网膜色素变性在当前医学界认为存在遗传性因素,但又不排除有其他因素的存在可能性。本案中原告李雨目前双眼的视力状况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双目失明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是遗传性疾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的约定,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及其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拒绝理赔的主张,本院认为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
1.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李雨支付保险理赔金195000元。
2.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李雨所签订的终身寿险,附加长险:豁免保费保险合同;
3.被告李雨享有豁免保费保险合同中的豁免保险费的权利。
投保情况:2013年10月25日投保人肖俊(李雨之夫)为被保险人李雨(均为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25万元,附加重疾险、豁免保费险、住院医疗险等,重疾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因重疾保险未按期缴纳保费,金额已经缩减为25000元。
2014年4月17日李雨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80000元,附加重疾险,保险金额17万元,生存保险受益人均为李雨,身故保险受益人均为肖俊
出险情况:被保险人李雨于2018年1月15日在医院,被确诊为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视力为hm/5cm.
理赔情况:因该疾病属于重疾险中双目失明所描述的重大疾病,事后,原告李雨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及享受豁免申请,被告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本次事故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豁免保费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作出:终止《重大疾病保险》《豁免保费保险》作出谦难给付保险金谦难豁免保险费的人身险理赔批单。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
1. 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保险产品是事实,但根据权威医学科普项目记载,视网膜色素变性,是一种进行性、遗传性、营养不良性退行性病变,主要表现为慢性进行性视野缺失,夜盲,色素性视网膜病变和视网膜电图异常,最终可导致视力下降。本病为遗传性疾病。其遗传方式有常染色体隐性、显性与X性连锁隐性三种。以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最多;显性次之;性连锁隐性遗传最少。双基因和线粒体遗传也有报道。
2. 根据医疗科学知识得知,本案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遗传性疾病,而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条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采用字体加黑处理、并进行了阴影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应视为尽到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应产生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本次纠纷中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事项,我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1. 原、被告双方对被保险人李雨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均无异议,所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其中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亦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原被告所订立的两份保险合同分别是2013年10月25日、2014年4月17日至今均超过二年,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2. 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李雨签订的终身寿险、豁免保费保险合同。根据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1“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8.11)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的规定原告李雨因所患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而导致双目失明,属于“重大疾病”,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李雨应享有豁免保险费的权利。
争议焦点:李雨所患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是否属于遗传性疾病?
1. 根据目前关于视网膜色素变性的医学科学理论,视网膜色素变性并不是都属于遗传性疾病,因为有相关的专家们研究表述是,“引起视网膜色素变性的原因主要有高度近视、年龄、外伤、视网膜变性、手术伤害等。”或“正原发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目前对病因尚不十分明了。在国际文献中对本病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故无法阻止其进展。”或“视网膜色素变性是一种进行性遗传性疾病,病因不明。近年来,由于其致盲率有所上升,日益受到眼科学者的关注。”或“正视网膜色素变性(视网膜毯层变性)病因不明。有人提出无浮脂蛋白血症、自体免疫、维生素A结合蛋白异常等有关。”
2. 关于发病机制,近20~30年中,有了一些瓣的线索。根据电镜、组织化学、电生理、眼底血管荧光造影等检查资料推测,认为本病的发生,主要由于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对视细胞外节盘膜的吞噬、消化功能衰退,致使盘膜崩解物残留、规程形成一层障碍物,妨碍营养物质从脉络膜到视网膜的转动,从而引起视细胞的进行性营养不良及逐渐变性和消失。这个过程已在一种有原发性视网膜色素性的RCS鼠视网膜中得到证实。至于色素上皮细胞吞噬消化功能衰竭的原因,目前还不清楚。可能与基因异常,某种或某些酶的缺乏有关。在免疫学方面,近年研究发现本病患者体液免疫、细胞免疫均有异常,玻璃体内有激活的T细胞、B细胞与巨噬细胞,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表达HLA-DR抗原,正常人则无此种表现。综上所述,本病可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发病机理。由此可见,医学界对视网膜色素变性的致病原因还没有统一的权威性定论,作为一般的常人更是难以说清。
3. 而本案原告李雨所患视网膜色素变性,既没有家族遗传病史,也没有任何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遗传性疾病。原告李雨所患视网膜色素变性在当前医学界认为存在遗传性因素,但又不排除有其他因素的存在可能性。本案中原告李雨目前双眼的视力状况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双目失明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是遗传性疾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的约定,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及其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拒绝理赔的主张,本院认为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
1.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李雨支付保险理赔金195000元。
2.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李雨所签订的终身寿险,附加长险:豁免保费保险合同;
3.被告李雨享有豁免保费保险合同中的豁免保险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