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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调整二手房转让个税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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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
  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明确,东莞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9日(共30天)。
  《公告》明确,对东莞市的个人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是为与全省其他城市统一执行标准,保持税负一致。
  9月以来,广东省至少五城下调了二手房交易个税至1%。此前的9月14日、9月16日、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中山市税务局、珠海市税务局、惠州市税务局先后发布了相同的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均自11月起实施。


1楼2021-10-08 10: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