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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张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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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8日我与海润公司签订协议,海润公司将其开发的“金地华府”楼盘发包给我,由我承建该项目,我随即开始组织人员、设备、资金进行施工。后海润公司告知我,为了办理本工程的开工手续和以后应对住建部门的检查,需要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并备案,海润公司自行联系了河北华祥建筑公司并在2019年3月15日与华祥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海润公司要求我以后对外我要以华祥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签字,实际上华祥公司在工程建设中未垫付任何资金。我为了明确事实,又在2019年5月18日与海润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在2020年4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均证实我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且垫资建设了“金地华府”楼盘。因衡水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也不偿还借款,我于2020年12月20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来诉前财产保全,并且查封了其名下的账户和衡水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产权的土地证,并且在2021年1月15日将其诉至了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至今已开庭审理和调解多次,衡水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赖至极,竟然否认案涉工程是我承建这一事实,反而与华祥公司恶意串通,颠倒黑白,谎称案涉工程是华祥公司建设的,庭审中我提供了30份证据和9名证人,证明案涉工程的建设情况,海润公司与华祥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但桃城区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尤为甚者在2021年6月21日桃城区法院张中华私自对保全的帐户和土地证进行了解封,直至今日也没有给我们任何的法律文书。桃城区法院张中华出具解封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封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且有利执行时才能解封,海润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的门店,本身就是李红建垫资建成,李红建作为承建方对案涉房屋本身就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不能用李红建本身有优先权的房屋再向李红建提供担保。而且所谓的门店现在不具备使用条件,价值无法确定,无法变现,不具有担保功能。贵院在协调中李红建多次向贵院明确说明不同意解除对土地和账户的查封,而且案涉房产不能及时变现,不符合有利于执行的标准,不符合解封的法律规定。但是张中华仍然私自对其进行了解封。我们多次找桃城区法院提出反对张中华私自解封,桃城区法院副院长王德中也亲口承认张中华私自解封也是违法的。张中华放出风来说,我是告不倒他的,也是应了他那句话了,我对此事我已经多次的反映,至今没有任何的回复


1楼2021-10-12 20:59回复
    这年头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10-1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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