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
保险险种:意外险
出险原因:急性病身故
拒赔理由:既往症
理赔金额:15万
案情分析
投保:2019年11月14日老闫(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责任包括:突发急性病身故15万元、住院探望3万元、遗体送返、丧葬保险金30万元。
同时,该保险单中并未指明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保险人也未对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做任何说明。
出险:2019年11月15日,老闫在法国旅游时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治疗,2019年12月15日在该医院因呼吸窘迫综合征及心率失常身故。
理赔:原告小闫(老闫的亲属)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以老闫发病之日起至身故之日时已超过7日,老闫所患疾病为既往症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经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
原告在投保时隐瞒疾病,不属于理赔范围。
原告认为
合同成立时,保险公司并未将相应的条款交给投保人或老闫,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中并未对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期限和时间进行明确,同时亦未对案涉合同的免责进行任何的提示和说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遗体送返、丧葬保险金、住院探望保险金在保额内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对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未如实履行既往病史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之规定,投保时保险人并未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询问,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小闫保险金15万元。
保险险种:意外险
出险原因:急性病身故
拒赔理由:既往症
理赔金额:15万
案情分析
投保:2019年11月14日老闫(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责任包括:突发急性病身故15万元、住院探望3万元、遗体送返、丧葬保险金30万元。
同时,该保险单中并未指明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保险人也未对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做任何说明。
出险:2019年11月15日,老闫在法国旅游时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治疗,2019年12月15日在该医院因呼吸窘迫综合征及心率失常身故。
理赔:原告小闫(老闫的亲属)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以老闫发病之日起至身故之日时已超过7日,老闫所患疾病为既往症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经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
原告在投保时隐瞒疾病,不属于理赔范围。
原告认为
合同成立时,保险公司并未将相应的条款交给投保人或老闫,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中并未对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期限和时间进行明确,同时亦未对案涉合同的免责进行任何的提示和说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遗体送返、丧葬保险金、住院探望保险金在保额内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对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未如实履行既往病史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之规定,投保时保险人并未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询问,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小闫保险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