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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荣彪陈美芹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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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荣彪陈美芹夫妻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2-08 18:08回复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认为规章制度是给别人定的,自己人脉广、关系多、后台硬,办事可以找关系、走后门,惹事后能找人“放一马”,于是乎目无法纪、肆无忌惮,闹出“我爸是…”“给我找你们的谁谁谁来”一类的事件。现实证明,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特权。这类事件中,不仅当事人受到处罚,还把他们口中的人给坑了。
    惧法朝朝乐,欺公日日忧。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人人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既是个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个人自由和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若是以特殊自居、靠侥幸行事,认为“关系高于规矩”,那么不但自己犯错误,还会在找人“平事”的过程中拉人下水,害己坑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12-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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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渔政、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处置危害航行安全及通航秩序的“三无”船舶,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辖区群众的出行安全。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12-15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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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东孙荣彪陈美芹夫妻、孙荣彬(孙荣彪的堂哥),欠燃油、机油、船舶备件钱没给,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起开始为被告孙荣彪陈美芹夫妻、孙荣彬(孙荣彪的堂哥)所属“隆瑞9”轮(原船名“启腾”轮,于2012年11月更名)供应柴油、燃料油、机油等油料。截至2015年12月25日,两被告共拖欠原告供油款420000元,被告*****书写《欠条》一份,确认拖欠伍明宽(原告之股东)上述供油款。船东孙荣彪陈美芹夫妻、孙荣彬(孙荣彪的堂哥)于2016年陆续还款60000元,尚拖欠原告360000元供油款未还。原告为此呈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供油款36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3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观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海商合同纠纷,但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也看不出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其他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或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原告系在福建省厦门市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从事船舶港口服务,进行船舶油料供应,必须经厦门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其经营地域范围在厦门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在厦门港以外从事船舶油料供应服务,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孙荣彪陈美芹夫妻、孙荣彬(孙荣彪的堂哥)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2-01-0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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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赖老板孙荣彪陈美芹夫妇不给工资,耍无赖
          经济补偿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10条
          文书正文
          一审案件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到*****所属隆瑞9号船舶从事轮机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缴纳社会保险。庭审中*****提供2014年3月至8月*****工资表,证明*****在隆瑞9号船舶工作期间月工资为22000元。*****在隆瑞9号船舶工作期间,*****未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工资。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工作期间*****拖欠*****工资10000元。2015年8月5日*****离开隆瑞9号船舶。*****经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孙荣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余额242000元及支付剩余工资186000元和迟延赔偿金93000元、经济补偿金44000元、缴纳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孙荣彪对*****、孙荣彪未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工资无异议,但*****、孙荣彪均对*****所诉称的176000元不予认可,认为在此期的所欠*****工资数额为110000元。*****针对该项诉讼请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4年3月至8月的工资发放表及2015年4、5、8三个月的船员工资行情参考表,以证明*****的工资标准应以22000元每月计算,*****、孙荣彪对*****的工资标准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供的工资单,同时*****、孙荣彪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供*****工作岗位发生调整及工资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据,因而对*****主张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工资标准为22000元/月,要求*****支付176000元工资的诉讼,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主张要求*****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欠发工资10000元的诉讼请求,*****、孙荣彪双方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主张要求迟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未向原审法院提供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的书面证据,因而对于*****主张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要求*****支付双倍工资242000元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因而对于*****主张要求*****支付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要求孙荣彪负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86000元及双倍工资242000元,合计4280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观点
          原审宣判后,*****、*****及孙荣彪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认定*****与孙荣彪逾期支付*****工资186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与孙荣彪应按应付金额186000元的50﹪支付93000元赔偿金。2.*****在*****隆瑞9号船从事轮机长期间,*****未为*****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孙荣彪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0元。3.根据相关规定,*****与孙荣彪应为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2-01-02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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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贼船无赖老板孙荣彪陈美芹俩口子又再祸害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22-05-10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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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22-05-1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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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方执法,海上“围猎”行动抓扣江苏船老板孙荣彪陈美芹夫妻的‘隆瑞9’船










                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22-05-2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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