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取人头费获利型”“收取入门费获利型”“团队计酬型”三种类型的传销行为中,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传销行为往往都不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通过收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的人头费、入门费谋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多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此类传销行为被称为欺诈型传销,该行为不仅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其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种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型”中的行为是以真实地销售商品为目的,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此类传销行为也被称为经营型传销,该行为仅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