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被公司开除后、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是补签的,原入职日期是2021年4月6日、后补签劳动合同是2021年11月3日、本人当时最后栏签字日期是2021年11月3日,也就是有6个月是没有和单位有任何劳动协议的,按道理他应该向我支付双倍薪酬,然后今天发现合同签署日期被公司私自(涂改)变成自己的入职日期(2021年4月6日),目前为止自己收集的证据有:与我签订合同的人是单位行政经理,收集到他的电话录音,明确给出劳动合同是在2021年11月3日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经理愿意为我作证,以及公司在职员工与我情况一样的同胞也愿意给我作证,都是先入职后同一批次于11月份签定劳动合同,
而且公司这边也没有缴纳社保、包括我在内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缴纳。
目前与公司已经在1月27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有交接人签字。
交接完毕之后由于公司把我踢出工作群导致我无法拿自己的考勤打卡记录核对工资,所以工资也没有结给我。
我想我这样的情况去仲裁双倍薪酬这块胜算大不大。在此跪谢!
而且公司这边也没有缴纳社保、包括我在内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缴纳。
目前与公司已经在1月27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有交接人签字。
交接完毕之后由于公司把我踢出工作群导致我无法拿自己的考勤打卡记录核对工资,所以工资也没有结给我。
我想我这样的情况去仲裁双倍薪酬这块胜算大不大。在此跪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