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性药和安慰剂发生的不良事件:阳性对照药组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不需要向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快速报告,应向阳性对照药的生产商和/或由临床机构直接向国家药品评价中心进行报告。(来源 10号令)
安慰剂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不需要快速报告。对于双盲临床试验,在上报前需要进行个例破盲。(来源10号令的问答文件)
注释:实际工作中,都是将阳性对照组的SAR发给其MAH的,但是有些项目可能会签署PVA或数据交换协议,这种时候要以签署的文件为准。对于安慰剂组发生的事件我国是不要求上报的,但是在欧盟,如果认为事件与安慰剂有关(如与辅料相关的事件)则需要上报。欧盟的要求更加严谨。话说如果有看过欧盟PV相关指南的肯定会感叹欧盟在细枝末节上也有明文规定,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但是我想等我们的PV发展成熟了也会在意更多的细节。众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