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以及行交付义务的具体方式决定了买受人是否应当履行后续的支付价款职责、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以及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的确定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可以说标的的交付是导致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出现的主要环节。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解决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就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够有一点支持。正确把握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主张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非当然免除,其依然需要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大家都懂得,司法审判往往以谦益为原则,法官在判定违约损失高低的时候,一般是就低不就高,如此判决的结果,往往是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实际远低于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最终受益的多半是违约方。有鉴于此,在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中,作为守约方可以从下面方面对违约方提出抗辩:比如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允;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法则等。倘诺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可以申请适当降低,减少后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要兼顾预期利益损失,人民法院支持的裁减后的违约金,可以达到守约方遭受损失(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牺牲之还有)的1.3倍,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守约方遭受损失的1.3倍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涉外、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与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者是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法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关于健身俱乐部合同纠纷的处理思路,欢迎私信我们做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