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宣城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
1.企业、团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科技服务费用。
2.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
3.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服务费用。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价格在2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8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长三角三省一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服务(出售)单位须为长三角三省一市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在创新券支持范围。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服务项目、专利授权补助,不再使用创新券。
四、宣城市科技创新券补助额度
企业、团队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科技服务费用给予最高30%的补助;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科技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