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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虚假诉讼、一起校园贷玩转两级法院和检察院 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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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1、隐瞒上诉人关键新证据
在济宁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鲁08民终3548号民事判决中,故意隐瞒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23张转账凭证(对一审的质证)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对过账和被上诉人承认收到款的录音光盘一份,对于上诉人的提供的新证据,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及属于枉法判决。
2、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官并没有让被上诉人一方继续就上诉人提供的转账凭证继续举证,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月息50%的校园贷利息欠条与转账凭证毫无关联性,法官却支持虚假诉讼,任由校园贷横行。


1楼2022-08-18 16: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