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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标题:《全镇贪腐,全镇违建》(一)
举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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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吉”治下,营城子镇表面兴盛(外表兴盛),内里衰败,无官不贪,毫无正义。全镇农业稀少,工业孱弱,全靠打砸人民百姓住无证黑楼,之后出售人民的土地这种做法,使少数人发横财,使弱势群体更弱。
双台沟村“李光宏”,家产无数,最有名的就是团山花园大酒店,村民多次举报其贪污,但最后得了个开除党籍光荣养老的美丽结局,而这两年,双台沟村修个几万块的小工程居然都要找个人借钱。
大黑石村“曲钟实”2018年投海,一切贪污一笔勾销。
对门沟村2016年钱没了,还欠了几千万,“老田”有罪,“于登跃”毫发无损。
沙岗子村2013年因为某农民(从河南来连种地的)不接受村政府的低价征地,其近1500平的蔬菜大棚无故被烧,损失至少30多万。
前牧城驿村2013年,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一没有通知,二没协商补偿,趁孤寡老人由忠臣不在家之机将其房屋拆除,致使75岁孤寡老人无家可归,老人患脑血栓疾病,行走不便、语言不清,报案无果。
后牧城驿村,“吴世胜”一手遮天,仅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后牧村应收未收的土地房屋等租金竟达到三肆千万(有甘审财报(2008)54号审计报告为证)。
金龙寺沟村,“于大富,车宏军,刘治鹏,曲爱琴”,因我举报,长期对我进行明里暗里的打击报复,我妈是脑血栓高血压糖尿病青光眼,慢病医保补助没有办成,也没给我妈办新冠核酸免检的手续,也没有上门核酸检测,疾控中心给我妈手机发短信,要赋黄码,记征信,我觉得很有喜感。
金龙寺沟村,卖森林公园的那片土地,又卖村内耕地和宅基地的土地,卖了几十亿。
全镇卖地几百亿,全镇农民动迁住无证黑楼,并且,没有一个村的财务村务是公开透明的。全镇每个村的村书记,全都是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科学合理的估算也都过亿的资产,虽然有些不在自己名下,例如团山花园大酒店。这样的状况,影响好吗!
各种违法,罄竹难书。
下面给出营城子镇全镇违建的法律依据:(因字数限制,见附件图片)
下面是图片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村委会成员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主体不适格。
1政府机关作出的批复,应职权法定,有独立的法定职责,即职权之所在,义务之所在,甘发改准字【2013】121号下发给营城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应征求征收人的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区政府机关发文批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征收补偿批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项目法人”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组织。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指定项目法人或领导班子,村委会不符合《公司法》成立的法定条件。
3拆迁补偿协议应与法定主体签订,(“村委会”)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拆迁协议无效。
二、“三新工程”涉及集体土地征用,征收补偿,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村委会不是征收拆迁的义务主体,其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回迁安置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等过场),存在着区政府机关以“三新工程”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之实,进而规避土地利用、土地征收方面的诸多限制。程序不合法,侵害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等合法权益,《甘发改准字【2013】121号下发给营城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该“批复”的作出,程序违法,未听取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村委会”)至始以得到区政府职能部门授权行为,与(“村民们”)签订《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必须履行公告程序或听证、挂牌出让等,如村民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涉及拆迁利益,应由乡、镇一级政府作出,而不是(“村委会”)。
四、房保中心发【2012】54号金龙寺沟村“三新工程”只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的批复,并纳入我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批复第二项明确具体指标以规划部门详规批复为准。
如果没有规划部门的批复,房屋开发部门对案涉房屋的开发,就不符合安置条件,权属证明永远办理不了,且(“村委会”)既不是房屋开发商、建设单位、又不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村委会”)的回迁安置规定没有约定由谁负责办理产权证,对此,(“村民们”)老少三辈,将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住宅,因旧村改造置换的房屋因缺少规划、土地出让等,将村民的宅基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
2008 年,中央明确不允许再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到了 2009 年,建立小产权房,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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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沟村“李光宏”,家产无数,最有名的就是团山花园大酒店,村民多次举报其贪污,但最后得了个开除党籍光荣养老的美丽结局,而这两年,双台沟村修个几万块的小工程居然都要找个人借钱。
大黑石村“曲钟实”2018年投海,一切贪污一笔勾销。
对门沟村2016年钱没了,还欠了几千万,“老田”有罪,“于登跃”毫发无损。
沙岗子村2013年因为某农民(从河南来连种地的)不接受村政府的低价征地,其近1500平的蔬菜大棚无故被烧,损失至少30多万。
前牧城驿村2013年,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一没有通知,二没协商补偿,趁孤寡老人由忠臣不在家之机将其房屋拆除,致使75岁孤寡老人无家可归,老人患脑血栓疾病,行走不便、语言不清,报案无果。
后牧城驿村,“吴世胜”一手遮天,仅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后牧村应收未收的土地房屋等租金竟达到三肆千万(有甘审财报(2008)54号审计报告为证)。
金龙寺沟村,“于大富,车宏军,刘治鹏,曲爱琴”,因我举报,长期对我进行明里暗里的打击报复,我妈是脑血栓高血压糖尿病青光眼,慢病医保补助没有办成,也没给我妈办新冠核酸免检的手续,也没有上门核酸检测,疾控中心给我妈手机发短信,要赋黄码,记征信,我觉得很有喜感。
金龙寺沟村,卖森林公园的那片土地,又卖村内耕地和宅基地的土地,卖了几十亿。
全镇卖地几百亿,全镇农民动迁住无证黑楼,并且,没有一个村的财务村务是公开透明的。全镇每个村的村书记,全都是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科学合理的估算也都过亿的资产,虽然有些不在自己名下,例如团山花园大酒店。这样的状况,影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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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村委会成员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主体不适格。
1政府机关作出的批复,应职权法定,有独立的法定职责,即职权之所在,义务之所在,甘发改准字【2013】121号下发给营城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应征求征收人的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区政府机关发文批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征收补偿批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项目法人”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组织。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指定项目法人或领导班子,村委会不符合《公司法》成立的法定条件。
3拆迁补偿协议应与法定主体签订,(“村委会”)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拆迁协议无效。
二、“三新工程”涉及集体土地征用,征收补偿,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村委会不是征收拆迁的义务主体,其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回迁安置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等过场),存在着区政府机关以“三新工程”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之实,进而规避土地利用、土地征收方面的诸多限制。程序不合法,侵害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等合法权益,《甘发改准字【2013】121号下发给营城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该“批复”的作出,程序违法,未听取意见、举行听证等程序,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村委会”)至始以得到区政府职能部门授权行为,与(“村民们”)签订《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必须履行公告程序或听证、挂牌出让等,如村民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涉及拆迁利益,应由乡、镇一级政府作出,而不是(“村委会”)。
四、房保中心发【2012】54号金龙寺沟村“三新工程”只是申请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的批复,并纳入我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批复第二项明确具体指标以规划部门详规批复为准。
如果没有规划部门的批复,房屋开发部门对案涉房屋的开发,就不符合安置条件,权属证明永远办理不了,且(“村委会”)既不是房屋开发商、建设单位、又不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村委会”)的回迁安置规定没有约定由谁负责办理产权证,对此,(“村民们”)老少三辈,将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住宅,因旧村改造置换的房屋因缺少规划、土地出让等,将村民的宅基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
2008 年,中央明确不允许再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到了 2009 年,建立小产权房,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