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杨兴权违规兼职
杨兴权在企业兼职,担任董事数年。
从2016年3月17日至今,在中天证券公司担任董事。
自2019年8月30日起在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担任董事至今。
注意,在公开的企业信息里,他担任的是“董事”,而非“外部独立董事”。
2020年6月份,司法部开展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
依据该清理活动的规定,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违规兼职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不注销执业证,不等于不需要给予其他处分。
更不等于就可以不没收其违法所得。其更不适合继续担任律协会长。
同时,杨兴权是否将其在企业的所得依法交到其所在的律所纳税?
该律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依照《律师法》第50条,是否应该停业整顿?
是否应该处以10万元罚款?
是否应对该所负责人杨兴权处以两万元罚款?
况且,杨兴权至今也没有辞去兼职。
请清除害群之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