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帅和妻子刘珊从事保健品销售已经近30年,一次无意间,赵帅在网络平台发现牡蛎粉有“补肾健体、提高精力”的作用,于是他和刘珊商量,决定在自家经营的保健品网店上架该牡蛎粉。
![](http://tiebapic.baidu.com/forum/w%3D580/sign=9bc7f8e2d816fdfad86cc6e6848e8cea/f6abdd0b19d8bc3e8d1d0503c78ba61ea9d34589.jpg?tbpicau=2025-02-25-05_b524de6e07ab5a2284a4451850f586c3)
为获得顾客信任,赵帅私刻某品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伪造了一份授权说明函,挂于网店店铺首页。
销售之初,牡蛎粉凭噱头让赵帅夫妇小赚了一笔。可随着销路的打开,不断有卖家在网店评价自己出现头昏恶心、心跳加速、口干舌燥等不良反应,赵帅夫妇不禁害怕起来。此时,他们的上家更是向其爆料:该牡蛎粉的生产厂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食品安全生产问题抓获。很快,各大电商平台纷纷下架该产品。
赵帅夫妇下架牡蛎粉后心存不甘,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兜售,并发展下线代销商做批发。
好景不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赵帅、刘珊抓获。当时,两人正在为“双十二”销售的货品打包,房间内随处可见还没来得及发货的牡蛎粉快件。因两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赵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职业;刘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同时,经法院调解,二人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8万元。
普法链接: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主观要件: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用。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商家诚信经营才能生意兴隆,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和谐的消费环境需要我们共同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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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顾客信任,赵帅私刻某品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伪造了一份授权说明函,挂于网店店铺首页。
销售之初,牡蛎粉凭噱头让赵帅夫妇小赚了一笔。可随着销路的打开,不断有卖家在网店评价自己出现头昏恶心、心跳加速、口干舌燥等不良反应,赵帅夫妇不禁害怕起来。此时,他们的上家更是向其爆料:该牡蛎粉的生产厂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食品安全生产问题抓获。很快,各大电商平台纷纷下架该产品。
赵帅夫妇下架牡蛎粉后心存不甘,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兜售,并发展下线代销商做批发。
好景不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赵帅、刘珊抓获。当时,两人正在为“双十二”销售的货品打包,房间内随处可见还没来得及发货的牡蛎粉快件。因两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赵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职业;刘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同时,经法院调解,二人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8万元。
普法链接: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主观要件: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用。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商家诚信经营才能生意兴隆,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和谐的消费环境需要我们共同营造!